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实施《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在解决农村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农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关注农业、关注农村、关注农民”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今年我市提出的为农民办好八件实事之一。对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认真落实《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大力推进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使农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适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两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有了较快增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为了切实保障好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各地要根据当地财政增长情况,适时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要在保持年人均1200元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做好应保尽保工作;江都市、仪征市、邗江区要在今年上半年将现行的年人均1000元的保障标准提高到1200元;宝应县、高邮市要按现行农村低保标准开展应保尽保工作,同时积极争取资金,做好工作准备,至迟在2005年底前将农村低保标准从目前的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200元。
三、合理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分担比例
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一直是由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分担,农村税费改革后,由村分担的农村低保资金实际上已难以足额落实,影响了我市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此,各地应按照《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将原农村低保资金三级分担调整为县(市、区)、乡(镇)两级分担。各地低保资金的具体分担比例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但其中县(市、区)分担不得少于30%,乡(镇)分担不得高于70%.
四、认真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的优惠扶持政策
各地要积极组织协调教育、工商、卫生、劳动、国土、财税、广电等部门、单位,抓好农村低保对象就业经商、子女上学、就医、住房、有线电视和自来水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通过这种政策扶持和资金保障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将市委、市政府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关爱落到实处,并逐步建立起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五、大力强化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管理
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助”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实行保障资金专项、专帐管理,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按照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后上报乡镇(街道)复核,最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严格核定低保对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必须向村民公示,实行阳光操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制度、低保家庭备案制度、定期抽查制度和统计月报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逐步形成完善配套的低保工作体系。财政部门要抓好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审计和监督,以保证低保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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