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家经营者因不正当价格行为受处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0:12:37 71 人看过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把今年确立为市场价格监管决胜年,把强化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作为第一战役。一是精心学习,周密安排。市局专门下发了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通知》,对监管范围、监管重点及组织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并要求各地市场价格监管进展情况实行周汇总,周报告制度。二是提升层级,扩大影响。市局积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两节期间国家和省价格部门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部署要求及全市市场价格监管部署安排,争取市领导重视和支持。市委书记朱XX、市长王YY、主管副市长马Z先后带领物价部门深入商场、超市检查保供稳价工作。马Z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呈报的简报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三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重点工作再分工,实行班子成员抓行业、包县(市)的工作职责,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深入联系点督促检验工作。四是全员发动,优化力量。市县两级物价部门在市场价格监管上实行力量全员化,所有物价干部参与市场价格检查巡查工作。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局长刘小宾率领检查组先后深入到华辰、大润发、东城客运站等单位检查商品价格情况。全市市县两级物价部门共组成34个检查组,巡查检查68个单位,对存在问题的商家及时提醒告诫,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商家进行了严厉处罚。五是教育先行,提醒告诫。市局及时在商贸流通领域、客运行业、出租车行业、民办学校等行业召开提醒告诫会。印发《绥化市整顿规范市场价格政策宣传手册》,《商贸企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严格执行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的公告》200多份。同时在媒体刊载消费者识别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政策、价格常识。六是分组划片,量化指标。把监管对象划分为十大行业,五大市场,落实力量和责任,实行网格化,做到全覆盖。海伦市物价局精心设计了《市场价格监管网格化分工示意图》,以市区全景区划图为背景,划分了19个区块,对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责任人进行了明确标注,成为醒目实用的作战图。青冈县继续打造两街、三店、五市、十行、百家工程建设,坚持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进度,统一标准的原则推进市场价格监管。七是注重宣传,引导舆论。市局在市级主要媒体开辟市场价格监管专题专栏节目,对市级领导检查市场价格情况在头版和要位上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对餐饮、商贸流通、洗浴健身、美容业、民办幼儿园收费领域的45家单位存在的价格欺诈等违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截至目前,全市共对38家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和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现已收缴罚没款1.5万元。

绥化市市场价格监管决胜年第一战役初战告捷,有力地规范了市场价格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锻炼提高了价格执法人员实战能力,赢得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营者相关文章
  • 疫情期间要如何严厉打击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
    2023-04-15
    216人看过
  • 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研究
    不正当价格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信号。市场竞争是由价格引导的,价格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价格优势是一项重要的竞争优势。由于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竟争的现象俯拾即是。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大和保住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不计后果地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比如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导致市场经济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不仅给企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恶性影响。因此,应当对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并制定出有效的规制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一、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一)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概念什么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目前理论界还没有规范的定义。有人指出,不正当价格行为是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或竞争的有利地位,而违反价格规律和市场交易习惯或规则,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从而危害他人利益
    2023-06-07
    338人看过
  • 不正当价格行为减五成
    不正当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13日公布了2009年上半年全国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情况,根据公告,今年上半年,全国价格违法案件总量大幅下降,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得到规范,民生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受到重点查处,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价格环境。上半年,全国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1857件,同比减少50.9%,实施经济制裁1251万元,同比下降56%。据了解,上半年价格总水平相对低位运行,1~6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1.1%,工业品出厂价格同比下降5.9%,经营者成本上涨压力得以缓解,经营者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的动因降低。国家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揽子计划,消费品、服务等行业的经营者在宏观政策引导下,纷纷采取降价促销、优惠打折等措施,刺激消费,扩大消费,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相应减少。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半年,全国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1万件,同比下降3
    2023-06-07
    301人看过
  • 价格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以及其他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诈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抬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2023-06-07
    323人看过
  • 保障消费者权益,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除依法降价处理新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3、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促进商品价格过高;5、利用虚假或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之交易;6、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7、采取提高等级或降低等级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降低价格;8、违反法律法规牟取暴利。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立即开展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以及涉及农产品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串通定价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纪要、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的行为;查处捏造、
    2023-07-02
    204人看过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如何确认
    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补充: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反不正
    2023-05-06
    76人看过
  • 消费者遇不正当价格行为可拨打"12358"举报
    昨日,媒体从咸安区物价局了解到,将加强低温雨雪天气价格监管,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雨雪天气消费者若遇到不正当价格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电话进行举报。物价部门将加强对粮油、肉禽蛋、奶菜、天然气等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监测。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抢购等异常情况,物价部门将及时进行跟踪监测,提醒、告诫经营者诚信守法,合法经营,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遏制跟风涨价和不合理涨价。物价部门将重点检查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依法查处客运出租车经营者趁低温雨雪天气擅自提高票价、旅游景点不执行相关价格优惠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价费权益。咸安物价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雨雪天气一旦有不正当价格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58价格电话举报。物价部门将有报必查,有问必答,快速办理价格举报案件。
    2023-06-07
    404人看过
  •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内涵
    不正当价格行为
    所谓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一种法学上的用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则不包括竞争,只是指企业或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一切违背价格政策的行为。本文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广义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既包括存在于价格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也包括存在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学界通常把垄断和限制竞争,与不正当价格行为予以并列,似乎垄断、限制竞争不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范畴,即垄断,主要指经营者自己或者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限制竞争,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和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事实上,就垄断而言,无论是促成垄断的扩张和联合过程,还是垄断造成独占的结果,都是对竞争的限制;限制竞争的行为,则最终以不正当价格行为来体现。从国际上的情况看,一般法例都不严格区分
    2023-06-07
    113人看过
  • 非法经营行为与正当经营行为的区别
    所谓正当经营行为,就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并加以保护的市场经营行为。就非法经营行为而言,正当经营行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经营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正确区分非法经营行为与正当经营行为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如前所述,主观方面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客观方面就要看行为人有无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实施了某种法律许可的经营行为,就属于正当的经营行为。一、私自贩卖石油有什么后果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
    2023-06-20
    348人看过
  • 关于经营者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
    2023-06-05
    256人看过
  • 解读《价格法》“经营者不得有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商品、服务,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构成这一行为的要素有以下两点:解读《价格法》经营者不得有低价倾销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商品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商品、服务,现代竞争法中称之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构成这一行为的要素有以下两点:(1)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即经营者企图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比如,某经营者在需要为其新设立的分公司打开当地市场时,采用大幅度降价的办法,用低价
    2023-06-07
    198人看过
  • 经营者禁止哪些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如何处理违规者
    (一)在设定奖品种类、兑奖条件、奖金数额或奖品等相关的有奖销售信息方面存在歧义与不明晰之处,从而对正常的兑奖流程造成了潜在影响;(二)采用虚假声称有奖或蓄意操纵内部预选获胜者的方式来推行有奖销售策略;(三)在以抽奖形式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最高奖项金额超出限定的五万元上限。若经营者实施了不当或非法的有奖销售行为,将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终止这一违法行为,并可根据具体情节轻重,处予一万元至上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2024-08-17
    448人看过
  • 经营者价格欺诈怎样处理
    一、经营者价格欺诈怎样处理消费者在碰到价格欺诈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进行维权: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即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把所购买的商品或所得的服务退换、维修或作适当补偿,从而平息争议。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前,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保存好所购商品包装盒、说明书等,尽量使之完整无损;(2)要携带好商品的发票以作为购物凭证;(3)可先打电话到商店交涉,约好时间后再前往;(4)要实事求是,所提要求要合情合理合法;(5)要注意态度,经营者肯退赔则退赔,万一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也不要吵闹,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2、向消协投诉消费者在投诉前,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投诉前最好先同经营者交涉、与经营者协商失败后、再向消协投诉。(2)要写书面的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电话、通信地址、邮编;商品的名称、牌号、型号、出厂日期、价格;商店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生产厂家名称、电话、
    2023-06-18
    177人看过
  •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
    2023-03-17
    237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营者
    词条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经营者
    相关咨询
    • 请列举出三种以上《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3
      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哄抬价格等。
    • 《价格法》所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6-12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
    • 经营者采用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2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经营者进行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是否都属于不正当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经营者所进行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的商品。
    • 经营者不得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6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