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经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2、经消防设计备案及验收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3、3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
二、办理材料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没有公章的单位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盖建设单位公章;没有公章的单位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盖建设单位公章;没有公章的单位签上投资人姓名及盖指模代替。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委托书;租赁合同等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受理当天,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wsbs.gdfire.gov.c/index.aspx?AspxAtoDetectCookieSpport=1)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接收网上材料,予以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组织现场检查后,作出检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检查环节完成后作出检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消防大队服务窗口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被受理当天,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http://wsbs.gdfire.gov.cn/index.aspx?AspxAtoDetectCookieSpport=1)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确认。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接收网上材料,予以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不予受理凭证》。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组织现场检查后,作出检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检查环节完成后作出检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消防大队服务窗口领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翠宁路8号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公安消防支队云安区大队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八条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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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范围及程序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7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区消防大队或行政服务中心拿申报表和告知单;(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消防大队或行政服务中心;(3)区消防大队经初步审核后依法受理;(4)区消防大队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5)区消防大队在实地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发验收不合格意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1)《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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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要求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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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什么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标明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娱乐场所还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施工作业。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