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释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43:11 206 人看过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不遵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关于暂停相关营业和登记保存规定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这样规定,便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查清违法事实。如果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则妨碍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是为了保全证据,以利于取证和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果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将登记保存的财务转移、隐匿或者销毁,是一种破坏证据、毁坏证据的行为,会扰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调查及处理价格违法行为,是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条对这两种违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行为规定了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一般是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实施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具体到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惩处,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来讲,罚款数额以绝对数比如十万元,或者以违法所得的倍数来表示,本条采用了后一种方法。具体规定是:

一、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罚款是针对相关的营业所得而言的,而不是其全部营业所得。因为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而不是暂停全部营业,比如当事人销售的某产品未执行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时,只能责令当事人暂停对该产品的营业,因此,罚款也是针对该产品应当停止销售而未停止这一期间的违法所得而言的。

二、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登记保存的财务进行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处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财务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价格法》价格调控第三十一条释义
    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采取集中定价权限和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的规定。一、国务院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这里强调的是市场价格总水平,而不是指某一种、某一类或某一个商场和集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就是说波动很大,偏离我国价格调控目标很远,很不正常。价格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要波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价格总是在不断地变动,但价格总水平是一个平均数或综合,其变动应该是有规律的,如果偏离正常值很远,就是剧烈波动。对这个偏离值,价格法上没有作具体规定,由政府具体掌握。剧烈波动有两种趋势,一是向上的,即物价过度上涨,一是向下的,即物价过度下跌。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市场过度疲软,供大于求,或者行业垄断集团为了排斥竞争者
    2023-04-24
    67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条释义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这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方面。价格法确立了市场调节价即经营者自主定价在价格形成中的主导地位,使经营者能够直接根据市场价格和供求的变化决定生产经营活动,这对于促进经营者自主决策、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也必须承认经营者自行确定市场调节价格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科学性不够,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除国家要加强对价格活动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外,经营者也必须形成一套自我调节机制,因此就要求经营者在内部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管理制度,掌握相关的价格信息和经济信息、配备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去进行价格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者
    2023-04-24
    283人看过
  • 《价格法》总则第四条释义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释义】本条是对国家的价格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国家对价格活动具有管理职能,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能够正确地行使这种职能,价格法对国家管理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职责作了规定。一、国家支持和促进市场竞争这是一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积极原则,它的目的是为价格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主体有着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的目标,为了实现这种利益和目标,他们便在市场上展开持续不断的较量,而这种较量的核心是价格的较量,或者说价格的比较是它的主要形式。所以,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必然存在的,有其内在的动力和外界的压力,促使市场竞争的参与者提高生产效率,充分利用资源,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改进技术,为社会提供价格上有优势,质量品种上有吸引力的商品,消费者也不留情
    2023-04-24
    222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六条释义
    第十六条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应当遵守本章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内市场秩序。【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一、价格法单独列一条,规定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本法第二章的标题是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包含以下内容:进出口商品的定价权;定价原则;定价基本依据;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规范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禁止经营者进行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二、本条规定是专门针对销售进口商品和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的。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是指从国外或境外组织货源,然后在中国境内销售,强调的是商品来源于国外境外,在中国市场销售。经营者收购出口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收购商品,销往境外。与经营者销售进口商品、收购出口商品有关的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活动,应当遵守价格法第二章的规定,以利于维护国内市场秩序。本条专指的销售进口商品或收购出口商品的经营
    2023-04-24
    119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一条释义
    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规定。价格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完善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这是我国近二十年价格改革所取得的重大成果。在新的价格形成机制中,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通过法律保障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那么,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都享有哪些权利呢?按照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主要享有以下权利: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权利。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市场的核心又是价格,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
    2023-04-24
    114人看过
  • 《价格法》价格行为第十七条释义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释义】本条是对行业组织价格管理的规定。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有一些行业组织。这些行业组织在提供信息、沟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政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管理经验和协调组织生产流通等环节还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机制的转换过程中,这些行业组织也在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角色,寻求新的行业协调机制。这些行业组织从机构性质看,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与本法第十五条所指的中介机构也不一样,主要靠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收取会员费取得经费。职能是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桥引线,沟通联络。本条的规定,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在价格管理工作上的作用。使它们能在自己的工作中促进价格法律法规的执行,贯彻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范其行为,使其活动
    2023-04-24
    286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含义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2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法律、政策、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制度,及时为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争议调解机制,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依法、及时调解价格争议。
    •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及社会的承受能力、社会的一般成本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 第三者责任险价格表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9
      发生事故后,交强险财产赔偿最多2000,医疗费用赔偿最多10000。但很多时候,实际所需费用却远高于这个数值,这时就可以用第三方责任险将多出来的赔付额度补上。 所以说,第三方责任险是交强险的补充。第三方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非强制性缴存。
    • 浙江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三条含义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2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时遇有财物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情形的,可以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认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鉴定(认定)不得收取费用。价格鉴定(认定)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法律释义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2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主要有五项: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平等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流转的基础。自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流转方不得强迫受流转方必须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流转方也不得强迫流转方必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偿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多是等价有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有偿原则并不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