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人享有的权利有:
1、占有权。占有是对物体的实际控制,利用利益物权作为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实际占有是必要的。利用他人之物作为使用,收益必须实际控制,没有占有就不可能直接利用物体;
2、使用和收入的权利。使用是根据物体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约定的方式实际利用物体。收入是通过利用对象获得经济收入或其他利益。建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物品和收益为目的设立的,因此被称为用益物权。
民法典的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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