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5:51:35 373 人看过

一、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为前提。有学者就此指出,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不在于犯罪构成,而在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事实的差异。一方面,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犯意联络;另一方面,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必须存在配合和协作,即协同行为。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意联络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在复杂共犯的场合,各行为人需要按照相应的分工从事特定的行为,单个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并不构成犯罪,但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起来则构成犯罪。因此,各行为人的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具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必须结合起来加以分析。

实践中,共同犯罪行为人通常以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者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为由,否认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行为。由于犯罪活动总要外化为客观的行为并产生特定的结果,因此,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来推断其主观认识和各行为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对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客观分析,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为客观、准确地认定犯罪主观方面,既要分析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又要分析各行为人在犯罪之前的准备行为和犯罪之后的后续行为;既要认真分析各被告人的供述,又要全面调查其他证据材料。

二、常见的单位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

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妆品等。在这类单位犯罪中,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罚最重至死刑。由于近年来有毒有害食品泛滥,食品犯罪是目前打击的重点。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作为单位负责人被处无期徒刑。

2、走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

这类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最长刑期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较常见。

3、商业贿赂类犯罪

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条)等罪名。一般来说,收受财物的金额只要达到5000元,即可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打个比方,收受一个苹果手机就够了;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目前是1万元,在这个物价高企的时代,可能几张购物卡、加油卡就已经触碰到了刑法的高压线。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几率较高,特别是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最近广受关注的浙江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是一例。

5、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集中规定在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中国是世界工厂,全球知名品牌很多在中国设有工厂;同时,中国也是侵权泛滥区,国内市场充斥着各种侵权产品,为国际社会所关注。近年来,针对侵权行为的泛滥,执法部门一直采取高压态势。

6、非法经营类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罪管辖的面相当宽,被认为是新的口袋罪。建议单位在从事不熟悉的业务时,要请教律师或者向政府部门咨询,避免违规风险。

三、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2、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3、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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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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