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不能单方约定债务承担。当事人对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果债权人不认可该约定,那么改制企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债务承担协议内容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解释:企业法人应当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企业法人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对外偿债的物质基础,是企业法人成立的构成要件,也是衡量企业法人有无财产责任能力的标准。因此,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其财产不得随意支配、转移。若改制企业财产发生了变化,其债务承担也应随企业财产流向发生变化。谁占有了改制企业财产,则谁应在占有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根据该解释,本案中,新合资公司应在占有财产范围内与原煤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改制前企业的单方约定不影响债权人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另外,《规定》第7条还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公司改制、合并、分立成为一种常态,许多公司为了规避自身债务,往往将企业优良资产剥离出来另行设立新企业,同时采取约定全部债务保留在原企业或者将企业出售变现后留作他用,约定债务转由收购方承担等形式来对抗债权人的债权,这种规避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在遇到上述企业改制后的问题时,可以依据以下原则来行使债权:凡改制后被改制企业消灭的,向被改制企业的承继者行使债权;凡改制后没有被改制企业消灭的,原则上向原改制企业行使债权,同时要求占有改制企业财产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占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企业改制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
(一)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计算
1、国营(即国有,下同)企业中,公私合营前原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的职工,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参加社会义义建设时算起,即:建国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后所在私营企业转化为公私合营或国营企业,并连续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从1949年10月1日算起;当地解放是在建国后的,从当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国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算起。
小商、小贩、小业主、小手工业者、独立劳动者及其雇工,均不属于私营企业范围。
2、公私合营前的工商业者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公私合营时计算。
(二)中小学民办教师工龄计算
1、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日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7月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计算
1、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指本人和户粮关系均转至农村社队),凡于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城镇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或管制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仍回农村插队的,应从重新插队)后开始计算。被判处劳动教养的,在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回农村插队的,一般将其劳动教养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回农村参加劳动的,缓刑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受处分职工工龄计算
1、企业职工因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刑和劳动教养,并由企业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刑满解释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又由原企业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产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起。
2、企业职工在实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后,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其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退伍义务兵工龄计算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1987年12月12日以后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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