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务派遣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0:20:56 246 人看过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派遣单位责任

第五条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用工单位责任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核对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等相关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五章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三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条款外,还应具备用工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工单位联系方式,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使用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部门应当制定劳务派遣协议示范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参照使用。

第六章工资管理与社会保险缴纳

第十六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立帐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劳动者应当个人负担的用水、用电、供暖、通讯和房租等费用除外。

第十八条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每年第一个季度对派遣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复核,不合格的,收回《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工商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派遣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工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拒绝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派遣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20日起施行,2016年9月20日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务派遣相关文章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1、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写清楚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023-02-12
    306人看过
  • 江苏劳务派遣规定
    为贯彻落实《关于修改的决定》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长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一、周密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分析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影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施办法》落实到位,确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正、优质高效。二、明确管辖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用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一)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二)注册资本1000
    2023-04-21
    182人看过
  • 湖北劳务派遣规定
    湖北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总结湖北劳务派遣规定知识如下:1.岗位界定由用工单位认定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2.劳务派遣用工占比不超过总量10%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2023-04-21
    405人看过
  • 天津劳务派遣公司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什么是劳务派遣许可劳务派遣许可证使用范围: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共同设立的劳动力输出单位。《劳务派遣许可证》由省级机关受理,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批准颁发的许可证之一。主要用于规范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输出中对派遣人员的各项管理。分为:国内劳务派遣和国际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二、天津劳务派遣公司许可证如何办理申请办理的条件: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的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可在市区人社局网站下载)(提交原件,一式两份);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复印件);3、公司章程(
    2023-02-24
    437人看过
  •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为保证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能实现其促进劳动者就业、满足企业灵活用工的现实价值,《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制设计了如下的特别规定。第一,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保证了派遣单位的责任能力,为赋予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打下基础。第二,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并不能由此界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两者之间成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充分条件。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授予
    2023-02-06
    339人看过
  • 劳务派遣的岗位规定
    关于劳务派遣的具体规定有:1、劳务派遣单位要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一、怎样解除与派遣公司及被派遣单位的合同解除与派遣公司及被派遣单位的合同的方式是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3.劳务派遣单位和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4.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二、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一签是不是合法劳务派遣合同一年一签不合法。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和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要按月发
    2023-03-20
    28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合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更多>

    #劳务派遣
    相关咨询
    • 劳务派遣新法规定劳务派遣费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15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劳动者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实施。
    • 劳务派遣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6
      法律规定:(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
    •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9
      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
    • 劳务派遣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
    • 天津劳务派遣资质怎么办理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8
      一、申请资质办理的地点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需要出具的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