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6:33:07 232 人看过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

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提出意见权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获得通知权

开庭3日之前。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5、经授权的上诉权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

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8、拒绝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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