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买房后一个人退出后可根据协议付款给对方或让另一方购买。首先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签订的协议,而且还要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因为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如果房子是共同购买的属于共同共有,那么一方在退出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二者都不想要,那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归属判决,得到房子一方可将房屋的市场价值一半的钱支付给另一方。
合伙买房纠纷案例
案例:
曾经的限购令将部分外来置业者和多次置业者挡在了购房门外,加上金融政策收紧,银行停止了三套房贷,所以此前,许多多次置业的买家,大都会用无购房记录或无贷款记录的亲友名字买房,以获得购房资格,申请更低的首付和利率。据了解,此类拼买房的购房者,双方事先大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以后买卖产权的收益比例等。
解析:
对于很多有购房意向但是没有购房资格,或者资金不足的购房者来说,与亲友合伙买房是一种钻政策空子的方法。从司法角度看来,这种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方法,合作买房的双方都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没有产生纠纷,一般能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执行。一旦有纠纷,这份额外签订的补充协议,因为本身违反了相关的购房政策规定,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
对于以他人名义购房的购房者,该房屋在房管局等部门的登记人不是自己而是他人。按照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是以产权登记为主,如果对方私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又或者对方存在债务问题,该物业被法院强制查封、拍卖的话,这种情况是原本出资的购房者无法控制的。反之,对于借自己的名字给他人购房的人来说,如果有贷款,万一出资人断供,影响的是名义贷款人的征信记录,还会被银行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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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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