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为住房公积金讨说法仲裁委:不属仲裁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36:57 73 人看过

从洋浦调到海口工作后,梁先生突然发现单位再也没有给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为此,他的官司从仲裁委打到法院。近日,他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在法院已立案强制执行。

为住房公积金讨说法

仲裁委:不属仲裁范围

梁先生说,他从1993年10月起在我省一银行的洋浦分行工作。1999年9月,他调回海口的银行工作,从那时起,银行从1999年9月起没有再给他办理住房公积金。

2002年,银行实行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与梁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梁先生与单位就一些劳动问题产生了争议。

粱先生认为,公积金是他应得的福利。当时,其他所谓固定职工均有住房公积金,且缴纳比例在月收入的16%以上,他虽然是聘用职工,银行也应该为他缴纳住房公积金。

海口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而不予确认。

一审二审法院:

不属管辖范围

梁先生起诉至龙华区法院,龙华区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有住房委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由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了梁先生对于公积金的诉讼请求。

梁先生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属法定义务,若有违反,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应处理,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房改办:银行应该补缴

现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拿着法院的判决书,梁先生向海南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诉。该办认为,根据法院的意见以及国家和海南省的相关规定,银行应该为梁先生补缴住房公积金。

该办向银行发函,称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城镇从业人员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在单位也必须按该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梁先生的公积金缴交额按在单位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缴存比例计算。

近日,梁先生向龙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华区法院现在已立案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提醒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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