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某乡村民张某经批准将住房改建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住宅,并将工程发包给王某承建。双方协商后签订建房合同,王某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中张某亦派人在现场督促,房屋竣工后张某迁入新居。张某居住期间,发现粉糊墙体壁脱落,楼顶现浇板闪动拉裂、漏水等质量问题,遂诉至县法院。经法院公开审理后查明,王某无建筑资质,房屋经鉴定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和需加固整治,双方均对过错承担责任。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理由是:张某与王某订立的建房合同合法有效,该案因王某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张某有权要求王某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加固整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追究王某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理由是:《建筑法》第74条规定:“建筑企业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第75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间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王某不具有建筑资质与张,某签订的建房合同不符合建筑工程的规范要求,因此,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王某既无村镇建筑工匠资质,又无建筑技术,所承揽的建设工程显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王某在施工中又未严格按合同施工,因此应对该房屋的返修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未按规范进行设计,又未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对王某的资质审查不严,应承担房屋返修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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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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