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不给土地确权先协商解决,未果的话可以举报。村委不给土地确权的情况一般是要先进行双方的协商解决的,如果协商不能够解决问题的话,那么可以通过当地的乡级所在的党委或者农工办或者是政办等主管部位进行举报,这些部门将会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处理解决,在土地确权这段时间之内,任何人都是不能够改变该土地的利用现状的。
土地确权作用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权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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