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残疾用具赔偿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7 18:40:37 425 人看过

可以按照受害人安装假肢的花费来赔偿。这叫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一、交通事故复核时间是多久

1、收到当事人交通复核申请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这一申请的五天之内,作出是否受理复核申请的决定。如果受理复核申请的,应由该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如果不受理复核申请的,也应该书面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不拘于哪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就此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也已经受理的;

二是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该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的;

三是在简易程序下审判的道路交通事故;四是虽为交通事故,但车辆是在道路之外行使的。

2、如果该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那么就应当在三十天之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三部分的内容作出审查,并向当事人给出相关结论。主要审查关于事件的事实情况、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是否确切和清楚,责任归属是否正当,有关调查和认定的程序有无违法情形。

3、如果这三部分的内容有哪一部分在审查后出现问题,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作出复核的最终结论,并且严格要求原来的办案机关重新去调查并且作有关责任认定;如果认为三部分内容都没有问题的,在最终结论中应当维持原判意见。

除去以上法条规定以外,还有几点是需要额外补充注意的。

1、一般情况下,复核申请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解决,但如果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这个必要,或者当事人明确提出了要求,那么就可以由该部门传唤各当事人,现场听听当事人的意见和想法;

2、当交通管理部门得出最终复核意见时,就应该及时传唤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当事人,现场告知复核结论。如果当事人不到场,就应该使用其他的合法途径将这一结论告诉当事人;

3、交通管理部门的复核次数应当限制在一次以内;

4、当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原来的办案机关重新认定其案件事实后,原来的办案机关应该在十天之内对于案件情况重新进行核实,并且撤销原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改成新的认定书;

5、如果原来的办案机关需要对案件进行重新检验和鉴定的,那么原办案机关应当在有关结果确定无误的五天之间,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修正和制作,并撤销原来的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原办案机关如果重新得出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除了告知各当事人知晓以外,还应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备案。

二、交通事故调解赔偿程序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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