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也没有支付价款,则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无权处分行为完成后,权利人进行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则该处分行为有效,买受人或者受赠人取得该处分财产的所有权,此时处分人是有权处分该财产。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无权处分合同的相关规定为:
(1)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符合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善意取得物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1、无权处分是处分行为,比如将他人的财物买卖、抵押、质押出去,该财物会有物权上的瑕疵;
2、而代理行为是对外签订合同,仅仅只是债权行为,对外承担义务;
3、无权处分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值得,无权代理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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