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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暂停事项申请]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4、[用地批准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
(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5、[规划批准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规划批准文件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实施方案,是指拆迁人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拟订的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4)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5)拆迁补助办法;
(6)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7、[占地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拆迁人拟订的拆迁实施方案,需要时,可以征求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意见。
8、[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公布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或者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占地拆迁实施方案,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是进一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2000年3月20日)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内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动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目标是:绿化达标、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经济繁荣、农民致富。
1.从今年开始,在规划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用3年至4年时间完成绿化60平方公里面积的任务。
2.大力发展绿色产业和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的第二、第三产业,逐步形成以绿色产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
3.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建设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锐意创新,大胆探索。要充分认识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方式并举,通过制定灵活务实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大胆探索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新思路、新机制和新方式,紧紧抓住这一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机遇,全面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
(三)坚持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通过对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实现“分散集团式”的城市布局,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
(四)坚持科技兴绿和产业化、规模化、企业化经营的方针,积极培育和发展绿色产业。以发展绿色产业的新技术为依托,根据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各种经济林等农林类和体育、旅游等服务类绿色产业。鼓励农民采取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发展绿色产业,把绿色建设和农民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
(五)充分发挥绿化隔离地区的区位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布局,大力发展符合首都经济要求的第二、第三产业,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为市民休闲服务的第三产业。鼓励不宜在本地区发展的企业外迁,对污染扰民的企业要坚决关闭。进一步加大企业改革和重组转制力度,推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产业的升级。各类企业的布局要适当集中,规划部门要安排好企业的发展用地。
(六)加大绿化隔离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步伐。积极推进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环境的综合整治,理顺管理体制,促进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向城市化方向转变,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七)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要充分发挥农民在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和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好绿化补偿、经济发展、就业安置、新村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妥善处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八)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农民、外资相结合的多元化投资渠道。
三、加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切实加强规划管理
(九)适当调整规划。规划部门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尊重有关区(县)、乡(镇)、村的意见,发挥区(县)规划部门的作用。根据目前土地使用现状,在不打破原规划基本格局的前提下,对原有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以利于绿化任务的实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尽快完成勘界确界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确定今年绿化的具体范围和面积,并落实到有关区(县)和乡(镇)、村。同时,制订明、后两年绿化范围和面积以及所需拆迁、安置用地的规划。
(十一)区(县)绿化、园林等部门要加快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并立即落实好今年及明、后两年绿化所需的苗木。
(十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规划。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保证绿化隔离地区规划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
四、采取退耕还林、发展绿色产业、引资建绿等多种形式,加快绿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十三)对绿化隔离地区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并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多方筹措资金给予支持和扶持。对绿化隔离地区内的绿化用地,由市财政按实际绿化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区(县)、乡(镇)政府负责对被拆迁的生产设施等进行补偿。补偿项目和标准由各区(县)、乡(镇)根据情况自定。同时,大力开展义务植树造林活动,提倡、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在绿化隔离地区认建、认养绿地。各有关区(县)、乡(镇)、村要根据规划,制定3年退耕还林计划,确保按期完成。
(十四)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制定一系列优惠的产业发展政策,鼓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吸引国内外企业及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绿色产业。
(十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规划绿化隔离地区绿化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4〕7号)精神,经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继续执行原有政策。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实施步伐,确保3——4年全面完成规定的绿化任务。
(十六)加强对建设单位代征绿化用地的管理。凡在绿化隔离地区内由建设单位代征的绿化用地,必须在3年内按要求全部实现绿化。对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具体处罚办法,由相关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十七)在绿化隔离地区内经确认予以保留的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所辖范围制定具体绿化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报所在区(县)绿化、园林部门备案,确保3年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的,参照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单位代征绿化用地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十八)凡绿化隔离地区土地被征为国有绿化用地的,应明确权属,并办理国有林地林权证,由区(县)绿化、园林部门行使建设和管理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五、加快基础设施和新村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
(十九)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绿化隔离地区水、电、气、热、环卫、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创造条件。
(二十)大力提倡和支持农民合作建房,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共同出资或引资进行开发建设。农民合作建房享受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的优惠政策;农民以建安价格购买自住房,每人享有一定住宅面积的购买权。在农民自住房建成的前提下,允许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建设一部分商品房向社会出售,所得收益用于拆迁补偿和绿化建设。
(二十一)对农民宅基地用于新村建设的,一律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再进行货币补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和政策性补偿。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新建住宅楼的产权人,可以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二十二)新村建设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按照市区居住小区的标准,以多层建筑为主,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并安排好相应的配套设施。行政村规模较小的,可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集中进行开发建设,以节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二十三)在新村建设和绿化任务全部完成,以绿色产业为主的经济发展格局已经形成的地区的农民,其农业户口可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二十四)妥善解决农民新村建设的拆迁补偿问题。农民合作建房,是农民自己出资改善居住条件的一种建房形式,不同于国家建设征地和市区的危旧房改造,其拆迁补偿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各乡(镇)、村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主决定拆迁补偿办法。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及总指挥部要对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和协调好各方面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督促。各有关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承担起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责任,认真完成各项建设和管理任务。
(二十六)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首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信心,增强责任感,确保绿化任务层层落实。
(二十七)不断完善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各项建设工作。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指挥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组织各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绿化隔离地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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