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规划局,各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是贯彻国务院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举措,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对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办法所称绿线,按照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系指该标准G类绿地中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三、在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市区绿地系统规划范围内)的各区应在市规划委和市园林局的组织指导下,按照办法要求,依据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抓紧组织对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其他绿地的具体绿化地块进行钉桩和确定坐标工作。
四、城市规划市区范围外的区、县、卫星城、中心城镇、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
五、居住区、道路及各类建设用地的附属绿地应当按《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绿化用地比例,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范围,划定绿地界限。
其中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按《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确定的指标划定小区集中绿地(即小区游园)的绿线。
各类附属绿地的绿线,由市规划委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确定,必要时由市园林局进行审核。绿线范围以市规划委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六、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该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工程验收时,必须同步验收绿化用地是否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所规定的各类标准;对于个别不能满足标准的建设工程,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七、凡自本通知发布之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使用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区有关部门进行划定绿线工作。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确定绿化地块的具体坐标,划定用地界限。
八、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管理和监督要严格遵照办法和相关法规规定执行。市、区县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并认真处理好工作衔接。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复印件(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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