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22:56 197 人看过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竞业回避,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在离开该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一种法律措施。广义的竞业禁止还包括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在与本企业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不得自行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抢夺本企业的客户,不得引诱本企业其他职工与本人一同离职等。实践中的有关纠纷主要涉及狭义的竞业禁止。

用人单位采取竞业禁止措施的基本方法是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竞业禁止条款,或者在保密合同中订立竞业禁止条款,或者单方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从而约束劳动者,以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

一般认为,竞业禁止协议限制了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择业自主权。因此,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条件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原则上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谓合法性是指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谓合理性是指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受限制的义务人和施加限制的权利人应平等互利、公平合理。

《促进科技成果转让法》第2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原国家科委199r7年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

此外,深圳、广州、珠海等地制定的《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认为,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主要是指狭义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竞业禁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限带蝴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

2.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3.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

4.雇主必须给予雇员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认为,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与职工在职时获得的收入持乎。

5.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6.竞业禁止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劳动者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这种不作为义务的民事责任方式通常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如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劳动者同时泄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该劳动者应当同时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翻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公布)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1996年lO月31日劳动部发布)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英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颇的经济补偿。

3《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年7月2日国家科委发布)

七、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竟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教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竟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

单位与有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4日 14: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文章
  • 如何设计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解密措施以及竞业禁止条款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和事项。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有三个组成部分:(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即不能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信息;(2)该信息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是指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实用性的、受权利人保护的信息。在实践中,它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技术信息。即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中获得的技术方案和数据。(2)商业信息。即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业务计划和业务摘要,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等。(3)管理信息。即在组织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方法和经验,如
    2023-05-07
    388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竞业禁止合同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而适应的竞业禁止条款是无效的,竞业禁止条款如果适用面太广,将使得企业所有员工或绝大多数员工不能从事自己的专业或发挥自己的特长,这无疑是对竞业禁止条款的滥用,会导致劳动者择业权的丧失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市场经济下应有的人才竞争。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禁止规则适用于: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往往被竞争对手特别注意;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因工作需要,这些人员掌握着经营秘密;3、财会人员。企业的财务状况中包含有大量的商业秘密;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和可能性非常大。一、法定的竞业禁止是什么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
    2023-02-25
    348人看过
  • 关于劳动合同法——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随着人才流动的越来越频繁,给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有人认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竞业禁止协议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因其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的机会以及其举证的相对简易,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利用,但国家尚未有统一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以下是学者对此问题的一些观点及建议:西北政法学院徐芳宁老师认为:限制合理的竞业禁止合同应属有效。对竞业禁止合同,应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加以严格规制,以体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利益平衡。具体来说,竞业禁止合同的效力要件包括:1、前提要件——劳动合同有效;2、基础要件——商业秘密存在;3、有效要件——限制合理合法。对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徐老师认为,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除了承担退还已经取得的补偿费用、支付违约金、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等责任外,如果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而且劳动者实际也履行了行为,单位不
    2023-06-09
    330人看过
  • 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怎样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3、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一、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有哪些竞业禁止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竞业禁止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而竞业禁止主要表现为对
    2023-03-27
    292人看过
  • “反向工程禁止条款”的效力与商业秘密保护
    为强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些商业秘密所有人通过私权创设了“反向工程禁止条款”(下称禁止条款),以期通过合约的方式排除反向工程豁免的适用,尽可能延长保密期限。那么,这一条款在合约相对人以及通过正当途径接触产品所有人的产品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具有商业秘密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链约束力?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其内在子权利也应源于法定,权利人因法律规定而对商业秘密享有专有权。在私权公权化的今天,若允许权利人私设权利,必然使得原有的商业秘密法益平衡机制被打破,简言之,就极易导致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滥用,且反向工程豁免是为促进科技进步而设置的一项公共政策,不应允许当事人以私权规避之。因此,当事人之间通过合约创设的所谓禁止条款,不仅对合约的相对方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能据此合约形成保密链,以阻止通过正当途径接触产品的第三人实施反向工程。一、禁止条款的产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公众逐步发现在激烈
    2023-06-13
    487人看过
  • 怎样对商业秘密保护之竞业限制进行分析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及分类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经营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产生依据的不同,竞业限制可以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两种。法定竞业限制即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性的、不可协商免除的竞业限制义务。约定竞业限制则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禁业限制义务就是约定竞业限制,需以双方的明确约定为前提。根据义务有效的时间段,竞业限制又可分为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是指在职员工应负的竞业限制义务。对于在职期间的高管,因《公司法》等法定义务的限制,毫无疑问对企业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但对于其他不负有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普通在职员工是否对企业同样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职竞业限制的条款
    2023-03-19
    273人看过
  • 浅析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
    所谓竞业禁止协议,是指企业与雇员通过雇佣劳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雇员,在其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我国有关部门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这一法律制度均有所涉及,如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等。但在法律层面上,尚无一部专门有关竞业禁止协议的立法。因此,在目前这样一个无统一科学标准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在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效力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找到雇员、雇主、社会利益三者的平衡点。竞业禁止的根本目的是尽量淡化雇员在职期间因掌握企业的商业秘密可能带来的对企业的伤害,它是企业保护其商业秘密的最有效的手段。但是竞
    2023-06-09
    109人看过
  • 商业秘密保护官司未必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证明责任较重,证据效力有限,商业秘密侵权官司比较难打,而最重要的是,打官司时有可能促使商业秘密完全泄露。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媒体研讨会上,霍根路威律所陈威志律师这样认为,同时,他表示,在中国保护商业秘密不应该完全依靠法律的事后救济,防止泄露才是保护的关键。商业秘密是公众不知晓的核心技术及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所述,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技术方法、营销和销售方案、战略与管理模式等等信息都可以归为此类,它们都是一种知识财产,为企业和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中国欧盟知识产权项目组二期(IPR2)组长潘凯络说道,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成长乃至行业发展的核心。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KEA欧洲事务公司创始人菲利普.克恩也这样认为:商业秘密一般是公司最新颖的设计或技术,一个
    2023-06-08
    224人看过
  • 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浅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如下: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构成犯罪;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是什么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
    2023-07-03
    359人看过
  • 禁止泄露客户商业秘密
    新华社北京电中国证监会16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经纪人的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证券公司的管理责任等进行规范。规定自4月13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证券经纪人可以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相关业务流程、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这项规定还对证券经纪人的禁止性行为做出了明确要求,包括: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等。
    2023-06-09
    482人看过
  • 浅谈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
    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冲突,业界人士提出了利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但由于缺乏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此类案件诉讼的多,胜诉的少,诉讼成本高。因此,加强对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关于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刍议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理中,权利人已经强烈地感受到,由于立法的目的原因,在有些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保护,受其调整范围的限制,对权利人的保护显得有些不够充分,业界的人们纷纷开始寻求和选择更好的法律保护方式。近几年,在一些诉讼案件中,权利人比较多地使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这无疑是权利人法律保护意识增强的体现。但是,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何利用商业秘密实现其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仍然反映出很
    2023-06-08
    477人看过
  • 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
    仲裁委员会
    公司:_________雇员:_________鉴于:雇员承认,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时向其提供的培训)其可能充分接触公司的保密信息(定义见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前景及与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和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人有广泛的往来;雇员愿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对保密信息保密,并不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竞争。因此,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定义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1.保密信息:指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或保存的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经营、保密方法和知识、系统、工艺、程序、现有及潜在客户名单和信息、手册、培训资料、计划或预测、财务信息、专有知识、设计权、商业秘密、商机和业务事宜有关的所有信息。2.竞争业务:指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和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3.竞争对手
    2023-04-23
    346人看过
  • 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怎样无效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2、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一、能否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单独签的保密协议依然有效。保密协议虽然从属于劳动关系,但可以单独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保密协议是当事人
    2023-02-27
    368人看过
  • “保密费”,“竞业禁止补偿费”与“保密义务”——从《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谈起
    2006年1月1日,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98号)(以下简称:办法)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该《办法》属于政府规章,法律层面还较低。笔者作为执业律师,从实务的角度,简单阐述一下该《办法》的一些瑕疵。一、关于保密义务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笔者认为:该《办法》规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合作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规定不妥。其理由如下:1、根据《不正当竞争法
    2023-06-06
    245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更多>

    #商业秘密保护
    相关咨询
    • 有哪些法律是做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08
      1、与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 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区别在哪里?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11
      二者区别如下: 1.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竞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 2.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竞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 3.保守商业秘密原则上没有期限限制;竞业禁止因为牵涉到个人利益和社会生产力发挥的问题,一般是有法律明确规定限制的。
    • 我国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与商业秘密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27
      1、与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
    • 如何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业秘密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4
      商业秘密的保护,重在预防及注重细节管理 企业要提高保密意识,建立商业秘密保密机制,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可通过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等方式。比如:与核心员工进行的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电脑硬盘的管理,离职前的交接,客户信息的集中管理等。竞业禁止协议固然重要,然而企业的消息:保密文化的建设、员工激励、对员工的信任,以及高管自身的职业操守的加强则更为重要。此外,还要注重营造和
    • 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条款怎样才合法?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6-1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