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人员。
二、办理材料
需用人单位盖章此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和审批部门分别存档。
有效的医(护)师执业证书,婚检医师应具有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职称证明。婚前医学检查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无。
原件核对,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http://wsbs.heyan.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2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考核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考试或考核(特殊审查),40个工作日内(不计算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考试或考核结论,出具考试或考核结果文书;特殊审查后,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文书人员根据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证书),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制作,网上办理信息更新,以及文书送达。
5.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校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考核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考试或考核(特殊审查),40个工作日内(不计算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考试或考核结论,出具考试或考核结果文书;特殊审查后,审查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文书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制作文书(证书),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制作,办理结果告知,以及文书送达。
5.申请人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证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路205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河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
第十一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
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二)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人员标准
1、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2、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医师,应接受有关专业的技术培训,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已获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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