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本罪。滥伐林木罪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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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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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罪主体认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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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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