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渝办发[2005]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渝府发〔2005〕4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全部免征农业税工作,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免征农业税政策的落实到位。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深化农村税费体制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决策,对于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全部免征农业税的相关工作;要强化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严格政策,确保这一深得民心的惠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从今年起,除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欠税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征收新的农业税及附加。
二、扎实做好欠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税费改革以前(即2001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农业税及附加,要登记造册暂停清收;对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即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欠缴的农业税及附加,凡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逐步清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掌握好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加强宣传解释,注意工作方法,扎实做好欠缴农业税的登记造册和依法清收工作。
三、认真落实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以后,为确保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村级组织减少的收入,由国家和市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其中:对国家和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渝东南少数民族区县(自治县)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区县(市)将根据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给予补助。市财政局要切实做好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工作。
四、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以后,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但是,随着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将逐步凸现,尤其是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等配套改革,将成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因此,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以后,对农民负担反弹的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防止乱摊派、乱收费等农民负担从其他“口子”中又冒出来。要加强对涉农物资价格的监管,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要健全约束监督机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逐步构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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