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的给付义务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9 16:41:55 453 人看过

合同债务的给付义务有: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2.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划分

(1)划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的合同。

(3)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划分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二、合同权利义务

权利:1、请求给付权请求给付,也就是请求债务人履行。2、受领给付权受领给付权,又称接受履行权,是合同权利人接受义务人给付的权利。3、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合同权利虽具有相对性,一般只对合同义务人发生效力。4、合同权利保护请求权任何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尽管合同权利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5、合同权利的处分权合同权利一般不属于专属权。义务:第一,主给付义务是自始就确定的,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直接影响着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附随义务是随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产生的,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第二,主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待给付,一方未履行主给付义务的,会发生履行中的抗辩权。而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三,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可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的,不构成根本违约,对方不能解除合同而仅得请求赔偿。

三、双方违约怎么办

在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的情况下构成的双方违约,亦即,双方互负的合同义务是彼此独立的,其各自违反这些互负独立的义务不产生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只能用双方违约来解决。

在双方互负的合同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时的双方违约。对于何为对价,学说上有多种解释。一般认为对价问题原则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同时法律要求双方在财产的交换尤其是金钱的交易上力求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的后果。在双方当事人所负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时,不产生履行抗辩权,此时,如果双方都没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要求的,则往往产生双方违约。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部分违约但并未导致合同落空时,他方以此为由终止履行义务而构成的双方违约。

二是当事人双方分别违反不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所产生的双方违约。在合同义务群中,存在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不同类型的义务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附随义务、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往往并不产生他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的正当抗辩。三是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他方当事人终止履行义务而构成的双方违约。一般来说,如果违约是轻微的,则它不能使受害方有理由拒绝进一步履行义务和提起全部违约的损害赔偿诉讼。因此,在一方当事人轻微违约时,他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双方违约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都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所履行的合同义务都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所产生的双方违约。

履行抗辩权消灭的情况下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产生的双方违约。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或称为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却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效果。当抗辩权因违约方的履行或提供担保而消灭时,则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从而产生双方违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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