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交换受法律保护吗
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可以互换宅基地,但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目前在农村地区,私自互换宅基地但未办理必要手续的现象并不少见。根据《土地登记法》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土地权属转移不经变更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权利人未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检举、申诉,应当查明事实。如果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办理的决定,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在接到责令限期办理的决定书后,应当在该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不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其原有的宅基地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私下互换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用于交换的宅基地都取得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双方都合法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双方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
双方私下签订的宅基地互换协议是有效的。同村的村民可以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宅基地,签订互换协议,互换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自愿签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交换协议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协议双方村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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