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越权代理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1-29 15:20:38 382 人看过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171条明确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超越代理权,应当自负民事责任。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如果是我国的代理人超越代理的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对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代理在民事活动中是非常普遍的一种行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某一民事活动,而代理人需要在委托的权限内从事代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n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n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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