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一般方式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0 11:40:49 200 人看过

一、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

(一)保留主营业务模式

该种重整模式适用于那些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如S*ST海纳、*ST宝硕。该种模式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有许多共同点,可以通过获取现金流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和偿还债务。该模式可以参考下文的非上市公司重整模式,在此不作赘述。

(二)买壳上市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该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实现重整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二、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从具体操作模式上看,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1、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

该种模式是指,保持债务人原来的股权结构不变,由债务人通过持续经营的获得的利润偿还破产债权。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利润好,而且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未被抵押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暂缓行使抵押权因而不影响持续经营的企业。

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以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

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采用该种模式,有利于减少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所需的现金,使重整期间的生产经营资金更加充裕,重整计划得以顺利实施。

3、引进战略投资人

该种方案通过引进战略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由战略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债务。该种方案适用于能寻找到对债务人所在行业有投资意向且有相应资金能力的投资方。

4、剥离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

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行业扩张过快。对于该类企业,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5、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债务人股权酌情调整

该种方式通过股东出资,按照预定的清偿率提供现金流清偿债务,使重整后的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走上正常生产经营的轨道。

6、限制性行业的重整模式

对于银行、航空、出版等国家实行管制的行业,该企业的许可证本来就是企业最大的财富。一旦债务人被他人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必须团结起来,通过债转股或者引进战略投资人等方式保留资质及资格,以实现债务人的重生,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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