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条文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8:03:12 317 人看过

1、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4、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5、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6、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7、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8、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9、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10、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3)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12、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13、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首例公路噪声污染案评析

[案情]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北京市**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为此,王某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下称公路局)、北京市**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被告投资公司辩称,10号院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房屋竣工后,经过了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建设期间(1992至1993年)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当时的设计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发展,京石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北京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被告公路局辩称,京石高速公路已于1999年10月1日前交发展公司管理和经营;京石高速公路赵辛店至六里桥段早在1987年即建成通车,而10号院是1994年建成的,交通噪声污染责任不能归咎于公路局。被告发展公司辩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是由于投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理由是:一、根据收费站的统计,京石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并且公路局和我公司管理京石高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情形,对噪声污染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二、投资公司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的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给居民带来的噪声污染,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判决如下:一、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二、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分析]本案是全国首例因公路噪声污染而索赔的案件,该案反映了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取向,其判决适用的法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一、关于归责原则目前学界一致的观点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尽管无过错责任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般原则,但对于错综复杂的环境污染案件来说,单一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远远不足的,因为加害主体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每一对法律关系各具其特殊性,这就有必要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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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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