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关于信用卡犯罪的司法解释为2018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刑法》中对于信用卡犯罪的有关概念进行了解释,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效催收”、等。还对于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进行了明确。
一、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信用卡逾期半年的后果是?
在《关于阻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三个多月未归还。排除因未收到银行催收通知或其他催收文件而未按时归还的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
《解释》明确表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明知无还款能力,大量透支,无法归还;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透支后逃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逃避、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是指拒绝归还和尚未归还的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一万元至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合同诈骗罪量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根据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同,给予不同的量刑幅度。然而,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上述数额标准,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确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幅度带来很大困难。
早在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分别为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虽然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开来,但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被废止,除罪名外,其相关规定与新刑法并不冲突,其中关于“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的规定仍然适用。在无其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各省高级法院对于合同诈骗案犯罪数额亦只能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制定。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以上述司法解释为依据进行量刑的。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在立案追诉标准上与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档次认定发生混乱,对于在相同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对合同诈骗案的量刑一般比诈骗案的量刑要轻。虽是如此,但对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档次认定的依据,仍然仅有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规定于2011年4月8日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1996年司法解释中,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档次的认定是以诈骗罪的数额档次认定的,这与2011年3月1日的新的解释并不矛盾,为此应当将该解释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到合同诈骗的量刑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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