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您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数量增长迅速。自2008年开始,一些地区的人民法院与当地的保险行业组织就处理保险纠纷的诉讼调解机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我院与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12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选择了32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三年多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保险监管机构协同运作,稳妥推进,圆满完成了各项试点任务。2015年9月份,我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召开了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这次会议总结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对进一步深化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了研究部署。为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该机制的功能与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意见》。
《意见》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就保险领域来讲,诉调对接机制解决了大量纠纷,有效化解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而且可以通过诉调对接发现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有利于依法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治理法治化水平,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
《意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的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与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见》是对中央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的贯彻落实,将全面指导和推进保险领域的诉调对接工作。
《意见》是关注民生、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成为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妥善化解保险纠纷,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民生问题。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坚持高效便民原则,为保险消费者提供灵活便捷、费用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畅通了消费者诉求表达渠道,满足了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是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意见》是推进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必要措施。自2012年底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调解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勇于探索,积极创新,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作法。《意见》充分吸收了这些经验做法并向各地区推广,必将极大地促进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完善。
问:您刚才谈到自2012年底开始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工作,请您谈谈前期试点工作的情况。
答:自2012年底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国目前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地市共计166个,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调解解决各类涉保险纠纷累计超过16万件。从各地试点工作成效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接机制初步建立。试点地区法院积极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沟通协作,以实施办法、细则、意见等形式联合下发文件,建立诉调对接和相关配套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和对接流程,加强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促进了诉调对接机制的健康有序运转。二是工作合力基本形成。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立后,司法调解与保险行业调解实现良性互动,克服单一调解方式的不足,建立全方位的保险纠纷解决渠道,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的多元解纷需求,促进了保险领域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三是工作流程趋于规范。在立案阶段,经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移交保险行业调解机构先行调解;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法院委托行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经行业调解机构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并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书。四是办案压力有所缓解。随着诉调对接工作的大力推进,部分试点地区涉保险纠纷案件数量逐步下降。以重庆市为例,2014年重庆市各级法院保险合同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同比分别下降30%和25%。五是案件质效明显提升。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有关法院涉保险纠纷案件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明显提高,上诉率和发改率同步下降,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应当说,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及时有效化解保险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保险审判良性循环,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也是我们出台《意见》,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深入开展的重要实践基础。
问:《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进行规范?
答:一是加强平台建设。《意见》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引导开展地区法院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或者通过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的方式,推动调解组织的规范化、标准化;规定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制定调解组织管理制度,建立调解组织的评价机制;积极推动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模式,推进纠纷的快速处理,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二是规范运作程序。明确了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具体操作流程,将立案前委派调解对接流程分解为诉前引导、委派调解、组织调解、司法确认四个环节,将立案后委托调解对接流程分解为委托调解、组织调解两个环节,并详细规定了各环节的操作要求,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程序保障。另外,还对调解时限进行了规定,避免以拖促调、久调不决。三是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沟通联系机制,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就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定期交流信息和数据。建立疑难纠纷指导机制,保险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就保险纠纷调解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向法院提出咨询,法院应及时予以指导和答复。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依托互联网探索建立保险纠纷在线调解模式,促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信息化发展。四是强化措施保障。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加强经费保障以及完善司法确认程序。五是加强引导与宣传教育。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以及消费者教育体系。提升保险纠纷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增进社会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参与度,形成有利于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良好氛围。
问:请您谈谈《意见》在加强措施保障方面有何新的举措?
答: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工作,完善相关保障措施非常重要。《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保障。明确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开展地区法院负责对接的庭室的明确问题,规定法院应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对外协调,各相关庭室要积极参与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注重沟通协作;二是针对保险公司调解权限不足的问题,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和监督,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调解权限动态授予、异地授权、及时应调、快速审批等机制,保障基层分支机构能够通过调解解决与消费者的争议纠纷。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组织会员公司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督促保险公司各级机构积极参与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以确保作为纠纷一方主体的保险公司愿意调解、能够调解以及接受调解,充分发挥该机制的作用。三是针对调研中反映最突出的经费保障问题,明确措施途径。保险行业协会可依法采取增加专项会费或根据各会员公司调解案件数量收取费用等方式落实诉调对接机制经费保障。开展地区法院、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支持,将诉调对接工作纳入当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保障范围,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有效进行。四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通过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的管辖问题,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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