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与现行法律的变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3:20:15 469 人看过

银监会)以应急需于2001年7月9日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受该办法的层级效力和行政职权的限制,该办法尚不能

对网络银行引起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整。本文拟从对网络银行的法律特点进行分析开始,对网络银行引起的各个法律部门的变化提出分析及调整建议。

一、网络银行的法律特点分析

作为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银行具有以下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特点:第一、电子虚拟的服务方式代替了面对面的实景服务方式。网络银行具有传统银行不可比拟的成本优势;第二、业务运行环境的开放性代替了传统业务环境的封闭性。由于网络银行是通过开放的因特网提供金融服务,开放的网络技术给网络银行也带来了大量潜在的法律风险,维护和保证金融系统运作的安全与稳定将是金融监管机构首要的职责;第三、业务时空界限的模糊性代替了传统业务时空的有界性。网络银行的业务突破了时间、地区和国别的限制,使传统民法关于时效和期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网络银行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主权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

二、网络银行引起的经济法变革

1、货币法的变革

数字化货币出现后,国外除了欧盟禁止未经批准的个人在因特网上发行和接受数字化货币之外,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发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没有禁止网络银行发行电子货币的规定。但是,如果有个人或商家脱离中央银行跨国界发行电子货币毕竟严重侵害了一个国家的货币发行主权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完整性,为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性,我国应在以后的立法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数字化货币发行法律体系:第一、数字化货币的发行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或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机构,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来确定数字化货币的价值和含金量;第二、数字化货币转账纳入银行业范畴;第三、发行和储蓄数字化货币应向中央银行提供准备金。

2.税法的变革

现有的网络银行已开通了基本账户服务、贷款服务、信用卡服务、投资和保险服务等服务品种,以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银行还要陆续开展网上贸易服务、网上资金管理、网上市场营销等新的服务品种。面对与日俱增的网络银行业务,税务部门应抓紧时间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培植新的税种和税源。

三、民商法的变革

网络银行的出现与发展将会影响到民商法的各个方面,本文只就网络银行引起的民事责任主体和抗辩法律制度的变化进行讨论:

1.民事责任主体的变革

与一般银行的民事责任主体为银行和客户不同,网络银行由于客户通过与因特网连接的电脑进入银行的电脑主机设备的终端与银行进行金融业务往来,所以,除了传统银行风险责任承担主体为银行和客户之外,尚有以下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第一、电脑设备和通讯设备供应商;第二、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提供者;第三、非法入侵网络系统者。由于以上民事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调整。网络银行迅速发展的现实迫使我们应加快对网络银行立法的研究,及早对网络银行引起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2.网络银行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在不可抗力的形式与范围上,网络银行无论在侵权的民事责任还是违约的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均与以往不同。网络银行因其具有的特殊性,下列事项虽然能够预见,但是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尚不能避免和克服,如全球网络系统遭遇了不可克服的电脑病毒,出现了不可避免和克服的计算机和网络系统的技术障碍如千年虫等。为了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技术进步,应该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计算机技术及网络系统技术障碍及病毒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四、刑法的变革

网络银行对刑法的影响主要涉及到网络犯罪的问题,常见的对网络银行犯罪有以下几种:

1.利用网络银行洗钱的犯罪问题

由于出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及客户商业秘密的考虑,电子货币和电子支票的使用一般是匿名的,并且由于网络银行支付的快速性,网络银行以上的特点必被许多犯罪分子用于洗钱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五种洗钱犯罪的方式并没有明确提及通过网络银行洗钱的方式,为了明确起见,应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通过网络银行进行洗钱犯罪及惩治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以及时堵塞和识别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银行洗钱的路径和窗口。

2.伪造、复制电子货币的犯罪问题

由于因特网使得网络银行业务无国界化,而伪造者可以利用数字技术伪造数字货币从国外进入某一国的网络银行进行流通,对于这种高技术的跨国犯罪是很难防范的,需要由国际上各个国家进行联合,共同立法或订立协议以保护网络银行的运行安全。目前我国刑法对伪造、复制电子货币的犯罪的规定尚属空白,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的犯罪进行处罚也存在很大的争议。

3.对网络银行的系统安全威胁和各种侵袭攻击行为的犯罪

电脑黑客侵袭银行电脑网络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勒索银行的巨额赎金;第二、转移客户资金;第三、破坏电脑网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网络银行的系统安全构成威胁和各种侵袭攻击行为的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定的比较明确,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网络银行的系统安全威胁和各种侵袭攻击行为的犯罪将会呈现出新的特点,我们应该健全网络银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抓紧时间进行相关刑事立法,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威胁和侵袭。

五、民事诉讼法的变革

第一、由于网络银行、电脑设备和通讯设备供应商、网络系统经营主体和通讯线路提供者和客户成为网络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将会出现复杂化的特点;第二、由于网络银行电子虚拟服务的特点,网络银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很难确定,其民事争议诉讼管辖将会出现复杂化的特点;第三、因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是否有缺陷或瑕疵一般客户很难举证,对于该服务品种是否存在瑕疵,网络银行当然要比客户清楚的多,而网络银行的网络系统在服务器、防火墙和应用系统中都储存了完整的服务和交易记录。因此,对于因网络银行提供的服务有缺陷或瑕疵而给客户造成损失的情况要由网络银行承担举证责任。

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出现会将人类社会带入一个无纸化、无现金的社会,在这场变革中,立法者应该仔细认真地思考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和方式,以实现对未来网络银行的有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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