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起诉上市公司董事会违法后又撤回,上市公司称其滥用诉权影响股价反过来状告股东。近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上市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李xx为了非法目的无故起诉、滥用股东权利,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李xx系上市公司广东xx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2007年7月25日,李xx在担任xx特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向xx特公司提出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xx特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在当天收到李xx的申请。同年8月27日,xx特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李xx的辞职议案。
2007年10月19日,xx特公司的董事长柴xx以李xx未遵守在相关文件中作出的承诺和约定,无故辞去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李xx返还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并赔偿损失给xx特公司,涉及的标的额过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尚未审结。
2007年10月25日,李xx认为xx特公司在未通知其参加董事会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并决议其辞职的议案,侵害了其作为董事的权益,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上述董事会决议的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xx于2008年3月10日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南海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xx特公司认为李xx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滥用诉权,在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随意撤诉,该行为明显是滥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支付律师费用等在内的各种损失。故起诉至南海区人民法院要求李xx赔偿经济损失130256元,并要求李xx在《中国证券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x向法院诉请撤销,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李xx为了反驳柴xx诉其未遵守承诺和约定辞职,请求法院确认董事会召开程序违法,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xx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为了非法目的无故起诉,滥用股东权利。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xx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滥用诉权应从严界定
主审该案的曾法官认为,滥用诉权是指行为人有民事程序的诉权,但是其追求的诉讼目的是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并造成受害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在本案中,李xx根据公司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是行使股东权的保护自身权益的合法行为,李xx的起诉行为与xx特公司与其所称的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等经济损失,二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李xx不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
曾法官指出,在我国,滥用诉权属于恶意诉讼的一种,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过去很少遇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但判断滥用诉权的标准,应从严界定。只有具备相关要件,才能构成民事程序的滥用诉权的诉讼侵权责任。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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