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用
行政诉讼法是处理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而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管辖,对依法维护公民知情权具有重要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1.全面性
所谓全面性,即强调通过政府网站童凯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从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角度出发,政府网站所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当力求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使政府网站成为政府的“电子名片”。同时还必须公开深度政务信息,特别是政府工作计划、阶段成果、重大事项投资和进展情况、政府服务事项的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和办公时间等企业和社会公众所密切关注的信息。
2.时效性
所谓时效性,即强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应当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渐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政府网站必须注意信息的维护与更新,及时发布最新、最具实效性的政务信息。政府网站的生命力直接体现在发布信息是否具有时效性,必须尽量缩短信息上网的准备时间。保证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其关键环节是必须要进行科学论证,优化政府网站信息审核的流程,将不同政务信息分类考虑,明确各类信息的审核流程及各个流程的办理期限与责任制度等。
3.准确性
所谓准确性,即强调政府网站必须能够代表政府,所发布的信息必须体现出政府应当具有的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政府网站决不能发布虚假消息,政府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属于原创性信息,必须要由负责相关业务的人员直接提供;属于转载性的信息,必须要经过核实确认,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完整性
所谓完整性,即强调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应当公开过程性信息,如政务工作的计划和进展情况,也要公开结果性信息,如工作总结及结果公示等。政府网站应当将信息按照政府工作进行再组织,形成完整的资料档案,从而提高政府网站信息的附加价值。另外,对于某些重要工作或某些重要工作或某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网站可以用专题栏目的形式对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介绍和解析,并给公众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
5.保密性
所谓保密性,即强调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不能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保密的规定,涉密信息一律不得在网站发布,不能公开的特例信息必须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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