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2:14:35 431 人看过

能。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离婚后一方一般是能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司法中的主要考虑因素。对于承租的公房,主要考虑房屋产权单位的意见。一般来说,房屋产权单位愿意把房屋继续承租给本单位职工。离婚职工一方工作单位如不是公房产权单位,则产权单位就不愿让其继续承租,否则,产权单位还要考虑本单位职工一方的住房问题。当然,产权单位同意承租的除外。对于已购公房,当事人就房屋归属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男女收入和孩子扶养状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利益。

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属实的可予以支持。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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