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09:10:46 117 人看过

随着破产和解的确定,以前的破产债权将按照破产和解条件进行变更。例如,有延缓期限、免除一部分债权等对破产债权人来说不利的变更,也有提供担保等有利于破产债权人的变更。这种变更的效力,可及于全体破产债权人。所以,参加了破产和解表决的债权人(不管赞成与否)以及没有作破产债权申报的债权人的权利将一律被变更。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吗

抵押担保的债权人除了通过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外,有表决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和解协议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担保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除以上两项事项以外的事项。抵押权作为担保权的一种,因此,债权人有表决权。

二、可能产生的重整以及和解程序

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一般不会出现重整的可能,常见的重整情况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为了避免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和解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到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提交和解申请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和解的,裁定受理,并公告及通知债权人表决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和解协议通过,管理人向债务人交付财产和营业事务,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通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三、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第一、债权人会议是一个法定的临时性机构。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债权人会议。

它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在需要议决有关破产事项时,才被召集、讨论议决有关事项。

第二、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领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的机构,它在人民法院监督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对有关法定事项作出决议,听取债务人的必要说明和破产清算组和各类报告等。

第三、债权人会议既是依法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比如,体现在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案时它是一个决议机构;

体现在对企业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的情况实行监督时它是一个监督机构;对于债权人证明材料的审查,确认债权的性质和数额的行为时既是一个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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