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户擅自拆换房屋主体不对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6 22:14:43 442 人看过

租赁户擅自拆房屋主体,出租人可以制止租赁户的行为,并且要求租赁户恢复房屋的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场地租赁者擅自转租怎么办

1999年10月,出租人玉州区某企业站与承租人某公司分别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书》和《收取管理费协议书》,约定由某企业站将一红砖厂的约30亩土地和原有的用水、用电租赁给某公司办厂使用,租赁期限从1999年10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某公司在租赁期间不得将厂房和场地转租和转包。

2008年1月,出租人认为承租人擅自转租场地给其他人,严重违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遂提起诉讼。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场地给他人,构成对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交还场地。承租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擅自转租可解除租赁合同

2009年6月,广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场地租赁合同于2006年6月22日已经解除,责令承租人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出租人。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次承租人苏某某认为其不应搬迁,在与出租人协商未果后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苏某某与承租人签订的《租用协议》至协议届满之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某与承租人签订的《租用协议》属于转租,而广西高院生效判决书已判决该租赁合同于2006年6月22日解除,承租人于2006年6月22日起就已经丧失了租赁权,已无转租的权利。故依法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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