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属于母公司如何让子公司独立开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16:18:12 182 人看过

一般大型的房地产公司在开发土地的时候都是先由母公司去参与了土地的中标,而后还要开发相应的项目公司既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独立的开发。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属于母公司如果想要让子公司开发可以选择的方法是,在母公司出了土地出让金以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前或者之后都可以让子公司开发。

第一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未办理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但是还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1、税收风险分析

由于母公司在土地中标拿地时,土地出让金是母公司出的,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收据上的抬头是母公司的名字,而不是今后成立子公司的名字。由于今后成立的子公司从事该母公司中标地块开发的前提条件是,母公司中标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必须过户或变更到子公司名下,才能进行立项和开发。为此,母公司必须将其中标的土地变更到其子公司名下,可是,虽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国有土地部门的配合下过户到亩公司成立的子公司名下,但是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金收据已经开给了房地产母公司,没有开给拟成立开发该土地的子公司。存在以下税收风险:子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将面临不能扣除,使子公司的税收成本增加。

应采取以下规避策略:

(1)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通过《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的约定进行规避

第一,母公司(土地竞得人)在向国土部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约定以下内容:

①拟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②拟成立子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

③房地产母公司代替拟成立子公司垫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子公司注册成立后直接开给子公司名下。

第二,与国土部门协商一致,根据招标挂牌出让结果,国土部门先与房地产母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房地产母公司办理完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约定国土部门直接与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如果母公司(土地竞得人)在向国土部门提交的《投标(竞买)申请书》中没有约定以下内容:①拟成立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②拟成立子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③房地产母公司代替拟成立子公司垫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据等子公司注册成立后直接开给子公司名下。则采用签订三方协议进行规避。

第一,在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而且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土地价款总额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第二,将国土部门开给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到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协商换成子公司抬头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如果换不成子公司抬头的收据,则将国土部门开给房地产母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据在子公司进行入账进土地成本。

第二种情况:房地产母公司出钱拿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据,并取得土地证,拟成立子公司开发。

房地产母公司已经种标拿地,母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并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取得土地出让金合规票据入账,然后拟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对该土地进行开发。

税收风险规避策略的合同签订技巧: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土地无偿划拨协议,避免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土地投资协议

母公司与其成立的准备开发其中标地块的子公司签订按照土地账面价值划转协议,而不能签订土地投资入股协议,否则母公司将承担一定的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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