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辖
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和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转运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因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海事法院管辖。
我国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
(一)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概说
海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指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各海事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横向分工。
狭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仅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广义上的海事诉讼地域管辖除包括上述两种类型外,还包括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海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条第2款则根据海事诉讼特点,重点规定了若干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二)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等特点,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对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作出了较民事诉讼法更为详尽的规定。
(三)海事诉讼专属管辖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不同。海事诉讼专门管辖是对海事诉讼管辖的定性,指海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而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专门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四)海事诉讼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由某一法院对其争议案件进行审判,从而达到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且方便诉讼的目的。海事诉讼协议管辖可分为一般协议管辖、特殊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一般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管辖原则之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就协议管辖作出全面规定,而仅就其中的特殊协议管辖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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