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履行抗辩权对双方违约的限制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定义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民法典上创设后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清晰地说明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与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关系,这有助于正确区分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问题。
(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包括两种情况:
1、先履行方完全未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范围涵盖后履行一方的全部给付义务;
2、先履行一方已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方应根据双方不适当履行的具体情况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如果不适当履行能满足后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后履行一方可针对不能获得满足的部分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适当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利益完全落空的,后履行方有权全部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因此,当双务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时间上先后有序且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时,后履行义务方不履行义务往往不构成违约,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即阻却了双方违约的生成。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的适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因合同约定而产生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具体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企业经营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等。
(二)因合同本身的性质或法律规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这类合同无需当事人约定,本身就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具体包括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跟单信用证买卖合同等。
(三)按照商业习惯或惯例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如航空客运合同。
三、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方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规则:
(一)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
因为不通知对方,不会因为未通知而给对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行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了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对抗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未通知另一方并不构成合同责任。这不同于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使对方有一举证的机会或能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者来说,负有后履行的义务,对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应当通知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一履行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应当将拒绝的意思明确通知对方。当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主动通知对方,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
(二)当负有一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止损失的扩大。
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时可能不了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约定甲方1月2日发货,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付款,同时通知对方,对方可以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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