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如何处理?留置权的消灭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18:33:41 279 人看过

一、船舶涉港留置权纠纷如何处理?

1.船舶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要件、内容及实现,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依法学理论,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却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留置权。《民法典》的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2.船舶留置权的成立以对船舶的占有为要件。

3、船舶留置权以船舶的留置为内容,船舶不一定要有交易性,能否转让在所不论。

4.船舶留置权以占有船舶为存续要件。无论因何种原因,如果丧失对船舶的占有,留置权就不复存在。

二、留置权的消灭原则是什么?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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