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应当立案追诉。
什么样的情况下被视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要件有: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害的客体为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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