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08:52:53 285 人看过

一、《民法典》对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二、债权受让人是否承担转让人的义务

债权受让人不承担转让人的义务。债权的受让人一般也是只享受债权而不承担转让人的义务,除非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进行了相关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此时的债权受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转让或受让债权时应当注意哪些情况

(一)在条件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原则上可以随时转让,对他人的债权原则上也是可以受让的,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法律禁止债权流转:

1、按照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而订立的赔偿协议;

2、原合同约定不得转让;

3、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国家禁止文物外流,如将文物买卖合同的权利转让给外国企业或外国人,就是禁止的。转让属于这三类的债权,转让方可能要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可能并不能取得这些权利,因此,无论贵企业是转让方或受让方都应当引起重视。

(二)在程序上。转让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是转让的一方通知,因此,作为受让人进行通知没有法律意义。贵企业如果受让权利,应当要求转让人及时发出通知,或者要求转让人在通知上加盖公章后由贵企业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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