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20:09 454 人看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渝四中法刑终字第2号

原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春波,又名张根中,男,生于1989年1月3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彭水县芦塘所芦塘乡一段乐园村2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小勇,又名章勇,男,生于1989年6月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彭水县汉葭镇八段文庙社区5组。2006年1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0日被传唤,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章华枢,生于1965年8月8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彭水县汉葭镇八段文庙社区5组。系上诉人章小勇之父。

辩护人冉茂蔚,重庆绿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连华,绰号王三,男,生于1987年11月10日,汉族,重庆市彭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彭水县长滩所长滩乡五段麻油村7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传唤,同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2006)彭法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春波、章小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5月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张春波提出抢劫彭水县畜牧局附近被害人覃涛所居住的废旧物资收购门市部,被告人王连华、章小勇以及王小洋(另案处理)均表示同意。四人共谋后,由被告人章小勇望风,王小洋以卖废铁为由敲开门,王连华用牛仔服蒙住被害人覃涛的头,将其推进屋内。因覃涛反抗,被告人张春波用菜刀将被害人覃涛的右手砍伤,并从一铁皮桶内搜走一装有现金的布包,被告人王连华从被害人覃涛身上搜得现金100元,四人将覃涛捆绑后逃离现场。之后,四人将所获赃款600多元进行了分赃,王连华分得赃款200多元,张春波、章小勇、王小洋各得赃款100多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部份赃款并返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覃涛的陈述;证人何飞、毛建军、张安淑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笔录、活体检查记录等书证以及被告人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春波、王连华、章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春波提出犯意,在抢劫过程中积极主动,系主犯;被告人王连华、章小勇在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春波、章小勇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春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王连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章小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诉人张春波提出,三人作用相当,其不是主犯;上诉人是在门市部抢劫,不是入户抢劫;上诉人系未成年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上诉人章小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章小勇是未成年人,又系从犯并积极退赃,有多个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春波、章小勇和原审被告人王连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张春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王连华和上诉人章小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人张春波、章小勇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张春波提出其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春波提出抢劫犯意,并持刀伤害被害人覃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春波提出不是入户抢劫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的废旧物资收购门市部既是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又是其生活居住的场所。三原审被告人抢劫时,该门市部已停止营业,成为了被害人的生活住所。三原审被告人以欺骗的方法进入该门市部抢劫,其行为已构成入户抢劫,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春波提出其是未成年人,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张春波是未成年人,并在量刑时已予以从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章小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章小勇有多个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畸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决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章小勇的各种量刑情节,并予以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冉江华

审判员万晓佳

代理审判员侯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洪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7: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王岳鹏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大刑初字第75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岳鹏,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2007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岳鹏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一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岳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4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岳鹏在新发地桥东以打车为名将被害人孙士印骗至大庄批发市场附近时,用事先准备的铁锤击打被害人孙士印头部(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孙士印弃车逃跑,被告人王岳鹏将被害人孙士印的三厢红色夏利车抢走
    2023-06-11
    73人看过
  • 马智勇、蒋涛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朝刑初字第019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智勇,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高登成,北京市明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智勇、蒋涛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智勇、被告人蒋涛及其辩护人高登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3-06-11
    187人看过
  • 王天宝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146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天宝,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礼县燕河乡甘沟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羁押,2006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天宝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王天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4年10月14日零时30分,被告人王天宝伙同许飞雄(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下,以语言威胁为手段先后抢劫被害人曹铮人民币25元,抢劫被害人金伟人民币110元及捷安特牌男式26型山地自行车一辆,该车价值人民币560元,后被抓获。
    2023-06-11
    60人看过
  • 王保全抢劫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朝刑初字第022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保全,男,1986年3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二十家子满族镇小山村四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全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王保全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王保全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俊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保全于2006年3月29日23时许,到本市朝阳区芍药居20号院2号楼2108室被害人关晓茹(女,38岁,北京市人)家中
    2023-06-11
    473人看过
  • 宋芳、王涛、王丹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芳,女,19岁,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辰溪县,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南省辰溪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涛,男,30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咸阳市,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丹,女,19岁,汉族,出生地陕西省乾县,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陕西省乾县(以上身份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芳、王涛、
    2023-06-11
    218人看过
  • 郑勇、徐成魏、徐文超、周君端、王威抢劫、盗窃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宜中刑终字第39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勇,男,1986年11月18日生于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巴东县溪丘湾乡甘家坪村二组。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文超,男,1987年2月10日生于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合益路184号。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威,男,1988年5月1日生于宜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昌市胜利三路2-312号。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因一审宣判缓刑被释放。法定代理人暨辩护人龙秀琴,1963年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宜昌市胜利三路2-312
    2023-06-11
    474人看过
  • 王军、刘泽荣抢劫案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7)宜中刑终字第00020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六组19号。2006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泽荣,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斑竹垱镇学堂街村六组19号。2006年8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军、刘泽荣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2006)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被告人王军、刘泽荣不服,提出上
    2023-06-11
    147人看过
  • 韦克、王浩清抢劫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佛刑二终字第115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浩清,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宁县石涧镇,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宁县石涧镇大竹园村四巷2号。200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韦克,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田东县祥周镇新州村40号。2005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克、王浩清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2月16日作出(2006)佛禅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浩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
    2023-06-11
    291人看过
  • 吕海春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昌刑初字第83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海春,男,32岁(1975年3月28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海春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春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海春及辩护人张凤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人吕海春伙同史财(在逃),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不夜城门房,慌称卖油进入金义兵(男,30岁)暂住地,对金进行殴打及以掐死金的女儿对金及家人进行威胁
    2023-06-11
    63人看过
  • 毛勇全、陶福财抢劫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高新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勇全,曾用名毛勇权,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511027197209302177、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龙游村5组12号。1993年3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0月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陶福财,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编号:511027197507022173、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简阳市福田乡龙游村5组31号。1997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7月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日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高新
    2023-06-11
    467人看过
  • 龚诚、王明抢劫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76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诚,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罗山县城关镇(自报)。因本案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明,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罗山县,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罗山县东铺乡黄湾村。因本案于200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诚、王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花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
    2023-06-11
    273人看过
  • 张宗强、王林抢夺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渝一中刑终字第7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宗强,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惠民镇双建村八间楼社,暂住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大田坝三村69号。2000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9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3年7月3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林,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仁寿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龙马镇长河村5社,暂住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大田坝三村69号。2001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3年7月30
    2023-06-11
    228人看过
  • 郑春光抢劫案
    有期徒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080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春光,男,1954年12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建国街2里11楼26号。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春光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子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春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郑春光在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63号,溜门入室盗窃被害人孙瑞民的木兰牌50型摩托车时(物品
    2023-06-11
    311人看过
  • 张云龙抢劫案
    刑事犯罪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丰刑初字第0158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镇崔家峪村平厂4号。2004年9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8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6)第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龙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晓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云龙在本市丰台区宝隆宝市场附近,使用暴力欲抢劫被害人张娟的ZTC牌移动电话机一
    2023-06-11
    38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宁波抢劫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8-08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王章勇律师如何做好担保案件的执行工作?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04
      对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应主动提出保证期间的抗辩,不提出抗辩,法院不主动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事关重大,法院应当依照职权审查。关于上述争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 连续三次抢劫作案标准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3
      要看抢劫的数额和造成的后果,但抢劫3次已属于多次抢劫。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王章勇律师承认保证期是否届满的事实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22
      对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应主动提出保证期间的抗辩,不提出抗辩,法院不主动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事关重大,法院应当依照职权审查。关于上述争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 豪华抢劫入户抢劫判几年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