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担保物权竞合法律后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09:32:05 181 人看过

一、担保物权竞合是什么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二、典型担保物权竞合法律后果

(一)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一般只在标的物是动产时才发生,即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但是,协议生效的抵押权而当事人又未为抵押权登记的,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二者的竞合仅表现为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其实现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三)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实现

其一般规则是,谁占有标的物,谁优先受偿。应当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可能同时发生竞合。

三、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一财产存在着冲突的担保物权,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抵押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在这种情况下: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注意:

1、不可能存在担保人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抵押,后又设立一个已登记的质押问题。因为登记本身已具有对抗效力,不可能重复登记。

2、不可能存在留置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留置与质押都需要转移担保物权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3、不可能存在质押与质押并存的情形。因为质押需要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而担保人不可能将一个担保物同时转移两个占有。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1)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2)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3)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9: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担保物权相关文章
  • 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设立一个抵押权。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
    2023-03-28
    430人看过
  • 所有权保留与动产担保物权竞合问题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与所有权保留的竞合关系,亦可就其设定先后进行分析: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上设定动产质权(1)所有权保留成立后,出卖人再就同一标的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动产质权之成立,除于债权人与设定人之间有质权设定之合意外,尚须有标的物之交付。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质权人是质权得以有效设立的生效要件。该移转占有于质权人的方法,不以现实交付为限,简易交付或返还请求权让与之方法,亦得使用之。交付其物于第三人,该第三人嗣后为质权人为占有,亦不失为交付之方法。[4]所有权保留成立后,标的物一般为买受人所现实占有,出卖人将标的物现实交付于质权人为不可能;若出卖人将标的物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向质权人让与标的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可以其期待权予以对
    2023-06-08
    136人看过
  • 民法典担保物权如何使用
    一、民法典担保物权如何使用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担保物权,通过拍卖、变卖担保物的方式实现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
    2023-06-19
    423人看过
  • 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四百一十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四百
    2023-06-01
    352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
    一、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民法典规定的典型担保方式如下: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4.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5.留置。二、事后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多长关于事后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超过该期限的,担保人一般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
    2023-04-30
    130人看过
  •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
    一、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1.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的情形。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表现为:(1)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抵押权,后设定质权,使先后两个担保物权发生竞合;(2)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2.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担保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是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发生在动产范围内,表现为:(1)抵押权在先,留置权在后。如抵押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后,将抵押物交第三人修理或者运输,因抵押人未能清偿修理费、运费,该第三人依法将修理、运输的财产留置。(2)留置物所有人在其财产被留置后,以该留置物为标的向他人设定抵押,使同一
    2023-06-01
    345人看过
  • 杀害一级保护动物需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杀害我国一级保护动物将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杀害我国一级保护动物显然构成该罪,如果存在情节严重情形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捕杀一级保护动物判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捕杀国家一级野生动物的,会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捕杀的情节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2023-06-30
    75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后怎样实现担保物权
    一、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后怎样实现担保物权债权和抵押权不能分割,担保物权随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如果你是担保债权的受让人,则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由此可知,抵押权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为法律所禁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所以只能与主债权一并转让。二、民法典规定物权和债权有哪些区别(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三)物
    2023-04-12
    276人看过
  • 民法典明确拒交物业费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拒交物业费理由。一般情况下,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具体理由如下:1、验房不合格;2、物业费生效时间以交房为准,还未交房就要求缴纳物业费;3、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4、擅自提高物业费;5、物业资质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民法典规定无理由终止合同怎么赔偿《民法典》规定无理由终止合同的赔偿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
    2023-07-02
    368人看过
  • 不符合条件民法典律后果
    一、不符合条件民法典律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二、怎么证明员工不符合条件(一)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在有了录用条件的情况下,还要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促使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试
    2023-04-12
    358人看过
  • 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1、竞合的性质不同。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法条竞合犯是法律条文的竞合。2、存在的关系不同。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条竞合所涉及的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3、最终的适用原则不同。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最终择一重罪来处罚;法条竞合所涉及的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所以数个法条中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是什么?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都是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行为人一行为触犯一罪,他主观上觉得自己还有另外一罪。法条竞合犯是单纯的一罪,行为人实施一行为,但是触犯了多个法条,罪名存在竞
    2023-07-15
    248人看过
  • 典权属于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
    典权是用益物权。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一、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二、典权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
    2023-06-23
    325人看过
  • 同类担保物权竞合的实现顺位如何
    (一)抵押权的竞合1、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的竞合。根据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性原则,登记为抵押权最重要的公示形式,一旦依法登记,即取得社会公信力,理应受到优先保护,而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无论是未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先已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后,还是已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先未登记的抵押权成立在后,已登记的抵押权必然对抗未登记的抵押权,即已登记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抵押权受偿。2、均未登记的抵押权竞合。只有动产抵押才存在实现顺位问题,因不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生效,就无所谓实现顺位问题。根据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性原则,不登记就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均未登记的数个动产抵押权,相互之间不具有对抗力,只能平等地按债权比例受偿。3、均已登记的抵押权竞合。均已登记的抵押权竞合时,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实现;登记顺序相同的,具有同一顺位,按债权比例受偿。这一处理规则的主要依据应是公
    2023-03-06
    486人看过
  • 物权担保的类型有哪些
    一、物权担保的类型有哪些物权担保可以分为三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故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因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也就是说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且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具有附随性。(一)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二)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三)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
    2023-04-30
    56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设定的,就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的基本性质仍属对担保物的支配权,而不是请求权;担保物权所具有... 更多>

    #担保物权
    相关咨询
    • 担保竞合中担保物权有什么特征?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2-31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 第一,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 第三,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权全部行使其权利。意识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二是
    • 什么是典型的合同担保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5-03
      保证担保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3、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有保证的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4、设立保证担保的程序较为简便。设立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
    • 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如何处理?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3
      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权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在这种情况下: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因为在抵押权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当然其也不可能转移该抵押物的占有而设立另外的质权或留置权。同时,因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担保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权为标的再
    •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03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等三种情况,具体的情况在下面进行详细说明,在对动产进行担保处理时需要注意上述情况的不同之处。
    • 担保物权是不是根据民法典律定的质权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2
      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是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