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伪造背书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1:06:29 388 人看过

票据伪造背书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背面书写签章,以实现享有票据权利而不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票据伪造背书在实践中十分常见,它严重影响着票据信用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关伪造背书法律后果的认定和处理,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票据统一立法的难点。我国学者对票据背书问题探讨较多,但对伪造背书法律问题研究较为欠缺。本文试就票据伪造背书的一般理论、法律效力及票据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以下阐述。

一、票据伪造背书的一般理论

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书而转让流通,并以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而提高票据流通的信用程度,所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都必须对票据承担责任,都为促进票据流通参与了信用,对票据持有人都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背书因具有权利转移、担保和资格授予三种效力,而为票据信用流通制度的有效确立奠定基础。票据上背书人越多,其信用愈高,故学者称之为信用的证券化。[1]

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行为,它主要有权利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其中以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背书最为普遍,也最具有意义。背书只能是权利人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亲自为背书或授权他人为背书。而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的背书,它不是票据权利人自愿、真实意思地让伪造者实施背书签章,而是伪造者利用票据背书具有的特殊效力的功能,通过伪造权利人的签章而享有票据权利。伪造背书通常是在权利人没有管理好有效的票据,致使票据遗失、被窃,落到伪造者手中而出现的。也即伪造者有机会取得了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票据,从而实施假冒权利人背书签章。例如,甲向乙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甲作为出票人出具了面值10万元的汇票给收款人乙,乙因不小心将汇票遗失,汇票被a拾得,a冒充乙向丙购买10万元的货后,假冒乙的背书签章将汇票转让给丙,丙因确信a就是乙,因而接受了汇票,丙又将票据以对价背书转给丁。在这一过程中,表面上,乙背书签章在票据上,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但事实上,乙因票据遗失而根本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作为伪造者a假冒乙的背书签章,实际上是将乙的权利转让而享有了丙给其的10万元货,但a的名称并不在票据上出现,故无法让其承担票据责任。作为丙和丁,他们均不知悉a的伪造背书,均真实地支付了对价并签章,丁同时是现在的票据持有者。上述伪造背书及流通转让过程给人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对甲乙丙丁和a的行为,法律赋予其怎样的法律效力。法律又将是怎样去保障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是选择保护票据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如上述乙),还是选择保护支付对价、善意的持票人的利益(如上述丁)。对此,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9日 10: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伪造相关文章
  • 伪造票据背书构成什么罪
    一、伪造票据背书构成什么罪不法分子伪造背书实施诈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如果诈骗数额达到较大,就会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据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数额较大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金融凭证诈
    2023-04-14
    132人看过
  • 德州金融票据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德州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事构成要件有:1.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2.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3.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4.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怎么量刑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20万罚金。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4、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
    2023-07-20
    147人看过
  • 票据伪造涉及的票据法基本理论问题
    以伪造背书为例,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的背书,它不是票据权利人自愿、真实意思地让伪造者实施背书签章,而是伪造者利用票据背书具有的特殊效力的功能,通过伪造权利人的签章而享有票据权利。伪造背书通常是在权利人没有管理好有效的票据,致使票据遗失、被窃、落到伪造者手中而出现的。也即伪造者有机会取得了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票据。例如,甲窃取了乙的支票一张,并盗盖了乙的印章,伪造了乙的签名,持该该支票向丙购物。丙再背书转让给丁清偿货款。支票到期后,丁向乙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存款不足而未获付款。这是一个伪造签名的案例,焦点问题涉及到票据被伪造签名后的效力问题,以及票据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其中有关的理论问题集中于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文义性及独立性探讨。(一)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所谓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须具备抽象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因此,出票人发出票据只要在形式上满足票据的要件,即
    2023-06-06
    83人看过
  •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
    对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2-06-28
    493人看过
  • 村干部伪造村民签字的问题研究
    具体以公安部门侦查结果为准,如不是特定罪名,有可能贪污罪。那将负刑事责任,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
    2023-07-05
    80人看过
  • 伪造合同的法律责任研究
    伪造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相关的规定,目的是非法占有,而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甲为了骗取他人财物,伪造合同,应该属于合同诈骗罪。公民伪造合同属于什么罪怎么处罚公民伪造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
    2023-07-01
    446人看过
  • 票据伪造背书的一般理论是什么
    票据指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通常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作为要式、无因的文义证券,具有支付、结算、融资、抵销债务等功能。作为商业信用具体化的票据,因背书而转让流通,并以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等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而提高票据流通的信用程度,所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都必须对票据承担责任,都为促进票据流通参与了信用,对票据持有人都负有保证付款的义务。背书因具有权利转移、担保和资格授予三种效力,而为票据信用流通制度的有效确立奠定基础。票据上背书人越多,其信用愈高,故学者称之为信用的证券化。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行为,它主要有权利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其中以权利转让为目的的背书最为普遍,也最具有意义。背书只能是权利人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亲自为背书或授权他人为背书。而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
    2023-06-14
    290人看过
  • 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
    商法行为在本质上以表意为特征以及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得隐名股东具有存在的空间,同时,隐名股东的存在有悖于交易秩序与安全,违背了民法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背离了现代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引发相关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加以探究和立法规制,在制度安排上,既有利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一、隐名股东法律特征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产生。即双方之间实际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2、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及不要式合同。3、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能以登记产权转移为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进行出
    2023-06-09
    137人看过
  •  群聊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群聊中,发布政治敏感话题、传播谣言、散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发布涉黄、涉毒、涉爆等不良信息、发布有关港澳台的新闻、发布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的信息、发布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都将被禁止。在群聊中,政治敏感话题禁止发布;不传播谣言、不散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内部资料不对外公开发布;不发布涉黄、涉毒、涉爆等不良信息;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布有关港澳台的新闻;军事资料不对外公开发布;不发布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的信息;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对外公开发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也不公开发布。法律法规标题: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分析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日益加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但同时也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风险。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稳定,我国政府出
    2023-11-21
    380人看过
  • 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综合知识
    一、产品责任法律问题研究1.在探讨产品责任法律问题时,首先要明确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含义。产品责任通常指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2.而产品质量责任特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了产品适用、安全等要求而应承担的后果。3.在《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4.同时,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在判定依据、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责任的性质上存在区别。5.例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属于合同责任,而产品责任更多指向侵权责任。二、立法适用范围比较1.世界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大致可分为三种:(1)扩大解释传统法规;(2)立法中特别规定(3)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2.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则是由《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建,同时伴随着国际化趋势,产品责任立法越来越显示出全球一体化的特点,如欧共体的指令和海牙的公约。三、瑕疵与缺陷界定产品责任法的立
    2024-01-06
    92人看过
  •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法律综合知识
    一、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如下:1.自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三十。2.如果双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五十。3.如果生活在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彩礼全部的百分之七十。4.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流产的,在上文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二、彩礼可以退回的条件彩礼可以退回只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生活困难的情况需要给付人自己举证,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定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三、彩礼女方不愿意退怎么办
    2023-08-16
    272人看过
  •  有关临时购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研究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条件、基础设施、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符合该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那么该协议应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那么该协议应被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什么内容呢?该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条件、基础设施、违约责任等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一项针对商品房销售的管理规定,旨在
    2023-12-03
    401人看过
  • 背书签章系伪造会导致票据无效吗
    案情回放2014年4月23日,成都昱源起重公司委托中国银行成都某支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成都昱源起重公司,收款人为成都红胜贸易公司,付款行为工商银行成都某支行,票面金额为50万元。票据记载的流转情况为成都红胜贸易公司背书转让给恩施大元塔机租赁公司、恩施大元塔机租赁公司后依次背书给宜昌永杰贸易公司、达州印新印务公司。其中,达州新印印务公司因业务往来从其前手宜昌永杰贸易公司取得该汇票。2014年5月20日,成都昱源起重公司以该涉案票据尚未交付收款之前丢失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因达州印新印务公司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成都昱源起重公司以该票据上的收款人成都红胜贸易公司背书的签章系伪造,背书不合法为由,以达州印新印务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票据无效。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承兑汇票因收款人的公章虚假,能否导致票据无效,达州印新印务公司能否享有
    2023-06-06
    485人看过
  • 票据背书转让要注意什么问题?
    1、什么是票据背书转让?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2、票据背书转让的记载事项(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
    2023-06-06
    420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伪造是指假借他人名义出票或假借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在伪造票据情形中,被伪造人由于未在票据上亲自签章,因此不负票据责任。基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更多>

    #票据伪造
    相关咨询
    • 伪造发票罪的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8-30
      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为:行为人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责任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3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涉及伪造、变造者、被伪造、变造者和其他签章人的法律责任问题。(1)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票据的伪造、变造而导致票据当事人不获承兑或付款时,其所支付的费用及利息损失,均应由伪造、变造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和
    • 涉及外法域的问题研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聚众斗殴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累犯。
    •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宁夏在线咨询 2021-01-17
      分家析产,在很早以前就为人耳熟能详的词语,本身不会很难理解,但是,它往往引发诸多家庭矛盾,甚至亲属间斗殴、厮杀。张志胜律师在此不讨论其社会“效应”,专门研究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分家析产并非平常意义上的“分家”、“拆烟火”平常,尤其是在农村,孩子长大成人之后,往往涉及分家,另立香火的事情,人们通常叫“分家”;父母年迈之后,将财产分给儿女们,有时还开个家庭会,这也叫分家。但是,这些不完全是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