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具体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和残疾人有关的征免增值税项目
(1)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8.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征免增值税项目
(1)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2)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3)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4)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5)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和返销农村的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食用植物油和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6)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9.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机动车以外的物品免征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摩托车、机动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机动车以外,其他符合限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摩托车、机动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10.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
11.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2.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比照救灾救济粮免税。
13.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按农机免税。
14.中国北方机车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15.从2002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购入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以及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7.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
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18.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19.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简称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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