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由谁来负责?
在涉及到侵权责任承担方面,被侵权者享有向侵权者提出此请求的权利;
然而针对青少年在校园内的冲突事件,其法定代理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学校是否需要为此负责则需考虑其是否履行了监护与管理任务。
具体来说:
1.对于年龄尚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除非学校能够出示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了足够的教育与管理职责,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此时学校方面有义务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已尽职尽责。若意外事件发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务机构中,亦应如此处理,即便相关教育机构能够自证其已完成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也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律责任。2,至于年龄介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未成年人,如若在校期间因人身伤害问题产生纠纷,责任主体便为学校,前提是学校未能完全履行自身监管职责。这意味着,在此类案件中,受害未成年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学校确实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鉴于此类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学校或其他教务机构在其接受教育和日常生活期间,倘若未能尽职尽责地进行教育、管理工作,错失了对其关爱呵护之良机,自然难辞其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由什么来负责
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则需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如果因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则事故的责任主体是第三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由谁来负责?”,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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