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时间规定的详细信息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7:23:08 66 人看过

工伤申报时间规定如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自职业病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申报时间有没有限制?

有。如果在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到一个月,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超过这一期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不再受理,用人单位应该在三十天内提交工伤的申请,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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