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义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义务为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什么情况下业主可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n(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n(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n(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n(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n(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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