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3)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不当得利之债能否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不当得利之债能不能因第三人的清偿而转让给第三人
案件简介:因银行自身原因,至使被告无故受到转账金额,后银行向他人清偿后,向被告主张不当得利。
2014年3月18日,易某到原告银行申请办理“支付易”特约商户,申请表载明清算名称、账户及帐号。易某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2014年4月2日,潘某某向原告申请“支付易”特约商户信息更改,但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将潘某某的清算帐号更改为易某的清算帐号。2014年4月21日,潘某某清算帐号发生五笔刷卡消费记录,共计108800元;而同年4月22日,易某清算账户存入108800元,原告发现工作失误后,告知了易某上述事实,并表示已垫付108800元的事实,并主张易某返还108800元给原告,被易某拒绝。
(案例索引:(2014)望民初字第01613号)
裁判结果:易某无故取得的资金系不当得利,但是因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对被占用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原告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将潘某某的账号登记为易某的清算账号,导致将潘某某的108800元全部进入易某账户;而易某未举证证明与潘某某之间存在资金交易往来关系,获得这笔款项没有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但被告易某取得该笔不当得利并非恶意,而是原告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对于资金被占用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及转让所需条件。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潘某某与易某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及银行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受益人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了损害、一方得利与另一方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在本案中,因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了易某取得利益,潘某某受到了损害,因易某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易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对取得的利益予以返还。但银行对易某取得利益存在过错,银行主张资金占用的损失不应当支持。而银行对潘某某的清偿行为是否有效呢从法律上我们从不当得利之债系法定之债,不当得利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承担返还的义务,即受损人对受益人享有不当得利债权。而债权的转让存在几个条件,必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债权必须有可转让性、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本案中,通过法律的确认,潘某某对易某享有债权,而且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并及时通知了债务人易某,因此根据债权转让的效力,该不当得利债权的转让效力已及于易某,易某应当向银行承担返还资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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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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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效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卖方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卖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方存有过错,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方有理由相信卖方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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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81、如果是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法院可能会判决继续履行,并由房主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是房屋已被房主卖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而导致买卖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法院就会判决终止合同,由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你因此而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