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二、办理材料
无。
无。
校对原件,真实。
无。
校对原件、真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综合受理平台提出申请,上传电子化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肇庆市司法局法规与司法鉴定管理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司法鉴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证照领取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司法鉴定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证照领取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1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二)有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适合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四)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五)有符合司法部规定的仪器、设备,或必需的通过认证、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必备配置的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六)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2年内应当依法通过认证认可);(七)每项司法鉴定业务须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司法鉴定人。其中开展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至少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八)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在1-2项(含2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一个主要鉴定类别名称+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3-5项(含5项)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所”;业务范围在6项(含6项)以上的,名称构成为“广东+字号+司法鉴定中心”;(二)事业性质单位申请的、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构成为:“设立主体单位名称+司法鉴定所(中心)”。类别、所、中心的称谓要求同第(一)项;(三)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在驻所地以外的其他地级以上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构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名称+分所”。省外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同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条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三)申请人确认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资料,其中应当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与申请人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四)法定代表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五)住所证明。自购房产的,应当提供相关房产的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属于租赁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六)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或银行账单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申请人承诺用于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及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资金证明;(七)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八)《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九)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材料;司法鉴定人申请在拟设立的机构执业的,应当在现执业的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中明确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签名、盖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二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对:(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格填写是否完整、正确。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并建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二)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核对章上应有核对人的签名和核对日期;(三)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材料提供方商请协助核查。核查过程应当有书面材料证明并上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核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四条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五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十日内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申请的,应当同意并退回申请材料。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增加执业类别,需提交申请书及符合第十条(七)、(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程序参照第三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七条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申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的变更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原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或司法鉴定机构章程修改,应当报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延续《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一)《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延续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二)司法鉴定人聘用合同;(三)《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评审表》(格式见附件2)、所配置仪器设备的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四)认证认可证明材料。如司法鉴定机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或鉴定机构负责人、鉴定人、业务范围(注销或增加执业类别)其中一项或数项有变化的,按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变更或注销的条件和程序同时办理。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核对,并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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