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价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6:26:32 493 人看过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宪法修正案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两个重要事件,标志着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律师职业在我们国家的产生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起步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律师职业的发展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法治建设所处的阶段和发展水平。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高度概括了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中的存在价值。

律师职业是我国法律职业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律师应当通过什么途径实现自身的价值,关系着律师的价值能否实现,能否真正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添砖加瓦。

关键词:法治律师价值实现途径

一、法治的含义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

法治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它需要各个要素的共同作用和有机协调。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发展,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治发展过程应是其内在各要素的整合发展过程,是其内在各要素的一体化共振共进过程。①当前,我国已经明确确定了法治建设的目标是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于时代的差异和国情的不同,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所需做的工作包括:提高立法技术水平,转变立法观念;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独立、公正,促进司法权威;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强化法律监督。

二、律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或称作用)

首先、律师是我国普法事业的先行者。

律师站在了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最前沿,每天面对的都是人民群众,为最基层的老百姓解决现实的社会生活问题,在解决问题的同时,需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的咨询回复、法律解释、法律建议,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运用法律维权水平的提高与律师的工作是分不开的,通过律师参与的诉讼与非诉讼活动,才能将法律在最基层的老百姓中推广、普及,事先预防各种法律风险。

其次、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忠实维护者。

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律师能够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维权方案,从而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进一步升级甚至恶化,有利于引导当事人用最理性、最有效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化解冲突,实现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等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减轻了受援助者的经济负担,在提高了弱势群体自身的法治观念的同时,也使弱者变成强者。律师所从事的工作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律师参与法律适用的活动,能够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充分维护所代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律师是推动立法进步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倡导者。

秩序、正义和自由是法律具有的三大价值,背离法律价值的规范是非法的,不应该得到适用,正所谓“恶法非法”。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应充分体现法律的价值,但是立法者对秩序、正义和自由的认识能力总是处于一定程度的,需要经历一个不断汲取、深化和升华的过程,因此法律草案、法律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律师对立法者的立法行为正发挥着一定的牵制作用,立法者应虚心接受和听取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各个不同阶层、角度的声音,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最广泛的反映大众最真实的意愿,才能成为一部良法。

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律师为了达到帮助委托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可能钻法律的空子,对现行的法律形成挑战,从而使立法者认识到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真空和漏洞,促使立法者及时弥补,从而使法律更加切实完善,通过这种途径,社会所获得的整体利益要远大于对社会个别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从这种意义上讲律师对法律的挑战是符合法律价值的。②三、律师参与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途径

首先、律师可以积极参与法律宣传,开展普法教育。

律师通过协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法律普及、法律下乡和法律援助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够较为熟练的运用基本的法律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法律认识,能够对现行法律作出一定的科学合理评价和解释等等,这对法的制定和实施都是非常重要的。

其次、积极参与诉讼、非诉讼和社会活动。

律师通过参与法律的宣传、适用和社会活动,科学、合法、理性、高效的途径化解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

再次、严格自律、廉洁执业。

律师在自己的执业行为过程中,应自觉参与维护法律权威,遵守法律职业道德,拒绝参与司法腐败导致的司法不公;律师应从内心自发遵守处理与司法机关关系的法律规范、行业准则,不试图通过任何手段借用、分享或操纵司法人员手中的权力,以谋取属于个人的私利;律师应以保持执业的清纯与廉洁为荣,以崇尚金钱为耻,应潜心研究法律,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积极作用,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司法公正而身体力行、以身作则。

律师的清廉执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律师应当成为我们法治建设的帮手,而不能成为黑手。值得我们注意和深思的是,在实践中,不少律师不能够抵挡住金钱的诱惑,以至唯利是图,以致不顾法律职业道德、执业规范,最终堕落、沉沦在金钱的裙摆之下,这从最近几年中发生的一批批司法官员的腐败窝案就能牵出一批有问题的律师当中,就足以说明律师清廉执业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资料:

①.卓泽渊《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法学》杂志第8期1997年

②.魏家林《律师作用的再认识》《魏家林法律论文网》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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